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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16-06-02来源: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 xrlzyhshbz

        一、责任股室

双峰县医疗生育保险局医疗费用结算股

二、责任人

双峰县医疗生育保险局医疗费用结算股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股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股内工作负全面责任,股室其他人员按照岗位分工,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工作责任人为股长、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娄底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娄政发〔2009〕23号)

(二)《365bet娱乐在线关于转发〈娄底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双政发〔2008〕17号)

四、办理条件

(一)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协议药店;

(二)已参保缴费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及灵活就业人员。

五、申报资料

(一)定点医院为参保人员垫付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需提供下列资料:

1. 有效住院发票;

2. 由病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医院公章(或财务章)的住院病人费用结算单;

3. 月度医疗费用结算汇总表。

(二)协议药店为参保人员垫付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结算,需提供下列资料:

1. 有效门诊发票(统筹基金部分);

2. 月度医疗费用结算汇总表。

(三)参保人员在外地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需提供的资料:

1. 《转诊转院申请审批表》原件或《异地安置申报审批表》原件与电话记录复印件;

2. 有效发票原件;

3. 医院诊断证明原件;

4. 住院费用汇总清单;

5. 查房登记卡;

6. 医保IC卡

(四)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需提供的资料:

1. 《转诊转院申请审批表》原件;

2. 意外伤害认定表

3. 有效发票原件;

4. 医院诊断证明原件;

5. 住院费用汇总清单;

6. 查房登记卡;

7. 医保IC卡

六、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每月10日至13日通过网络上传当月10日前的医疗费用数据,医疗费用结算股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审结。

(二)外地住院的,出院后将资料交审核人员,手续齐全的可即时结算。

七、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股室工作制度,股室分工实行AB角,股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对办理结果归档保存。

(二)股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

(三)县医疗生育保险局对本制度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县人社局分管领导、纪检组长、医疗生育保险股、基金监管股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按《双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01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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