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16-06-02来源: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 xrlzyhshbz
一、责任单位
双峰县工伤保险局待遇审核股
二、责任人
双峰县工伤保险局待遇审核股负责工伤职工的待遇审核工作,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股长主持股室全面工作,并对股内工作负全面责任,股室其他人员按照岗位分工,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和责任。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工作责任人为股长、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
(二)《湖南省实施〈工伤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85号令)
(三)《娄底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娄底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
四、办理条件
(一)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的人员;
(二)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亡)人员(视同工伤〈亡〉人员);
(三)经娄底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为1至10级工伤人员;
(四)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待遇的。
五、申报材料
(一)住院费用
1、工伤认定结论书;
2、工伤事故快报(或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病历复印件(含入出院记录、病历首页);
5、工伤保险诊疗手册;
6、住院费用总清单及每日清单(患者本人签字);
7、发票原件(工伤人员本人签字);
8、转往统筹地区外医院的、旧伤复发住院的提供相应的申请审批表。
(二)门诊费用
1、工伤认定结论书;
2、工伤事故快报(或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工伤保险诊疗手册(详细记载);
5、双联处方(必须划价);
6、发票原件(工伤人员本人签字);
7、转往统筹地区外就诊的需提供转诊申请审批表;
8、门诊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的要提供审批表;
9、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要提供审批表。
(三)工亡费用
1、工伤认定结论书;
2、工伤事故快报(或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销除证明;
5、供养亲属供养申请表;
6、供养亲属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7、配偶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8、工作单位和居委会对供养亲属的证明材料;
9、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四)伤残费用
1、工伤认定结论书;
2、工伤事故快报(或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六、办理程序
(一)工伤医疗(康复)费用
1、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医疗(康复)费用是否符合三个目录要求进行审核;
2、开具费用核定结算表;
3、确认是否为参保人员;
4、县工伤保险局领导审批。
门诊医疗费用1000元以下,人次住院费用5000元以内的,由县工伤保险局局长审批支付;门诊医疗费用1000元以上,人次住院费用5000元以上的,先由县工伤保险局局长审核,再报送市工伤保险管理处审批后支付。
(二)伤残费用
1、申请人填写伤残待遇申领表;
2、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护理费进行核定;
3、县工伤保险局领导审批。
(三)工亡待遇
1、申请人填写《工亡待遇申领表》;
2、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核定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月供养亲属抚恤金;
3、市局审批。
七、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股室工作制度,股室分工实行AB角,股室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对办理结果归档保存。
(二)股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
(三)工伤保险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县人社局分管领导、纪检组长、工伤保险股、基金监督股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按《双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01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