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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16-06-02来源: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 xrlzyhshbz

       一、责任单位

双峰县工伤保险局待遇审核股

二、责任人

双峰县工伤保险局待遇审核股负责工伤职工的待遇审核工作,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股长主持股室全面工作,并对股内工作负全面责任,股室其他人员按照岗位分工,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和责任。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工作责任人为股长、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

(二)《湖南省实施〈工伤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85号令)

(三)《娄底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娄底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

四、办理条件

(一)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的人员;

(二)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亡)人员(视同工伤〈亡〉人员);

(三)经娄底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为1至10级工伤人员;

(四)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待遇的。

五、申报材料

(一)住院费用

1、工伤认定结论书;

2、工伤事故快报(或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病历复印件(含入出院记录、病历首页);

5、工伤保险诊疗手册;

6、住院费用总清单及每日清单(患者本人签字);

7、发票原件(工伤人员本人签字);

8、转往统筹地区外医院的、旧伤复发住院的提供相应的申请审批表。

(二)门诊费用

1、工伤认定结论书;

2、工伤事故快报(或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工伤保险诊疗手册(详细记载);

5、双联处方(必须划价);

6、发票原件(工伤人员本人签字);

7、转往统筹地区外就诊的需提供转诊申请审批表;

8、门诊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的要提供审批表;

9、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要提供审批表。

(三)工亡费用

1、工伤认定结论书;

2、工伤事故快报(或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销除证明;

5、供养亲属供养申请表;

6、供养亲属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7、配偶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8、工作单位和居委会对供养亲属的证明材料;

9、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四)伤残费用

1、工伤认定结论书;

2、工伤事故快报(或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六、办理程序

(一)工伤医疗(康复)费用

1、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医疗(康复)费用是否符合三个目录要求进行审核;

2、开具费用核定结算表;

3、确认是否为参保人员;

4、县工伤保险局领导审批。

门诊医疗费用1000元以下,人次住院费用5000元以内的,由县工伤保险局局长审批支付;门诊医疗费用1000元以上,人次住院费用5000元以上的,先由县工伤保险局局长审核,再报送市工伤保险管理处审批后支付。

(二)伤残费用

1、申请人填写伤残待遇申领表;

2、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护理费进行核定;

3、县工伤保险局领导审批。

(三)工亡待遇

1、申请人填写《工亡待遇申领表》;

2、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核定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月供养亲属抚恤金;

3、市局审批。

七、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股室工作制度,股室分工实行AB角,股室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对办理结果归档保存。

(二)股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

(三)工伤保险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县人社局分管领导、纪检组长、工伤保险股、基金监督股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按《双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01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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