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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发布时间: 2016-08-15来源: 县工商质监局 作者: 县工商质监局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9.《承诺书》。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2016.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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