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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三塘铺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发布时间: 2018-03-14来源: 三塘铺镇 作者: 邓丽霞

为全面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8年娄底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娄牧渔函[2018]9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镇范围内,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三种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畜禽群体常年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对猪瘟、鸡新城疫继续实行全面免疫,根据流行状况和监测结果开展狂犬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

二、职责分工

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保证免疫密度。

动物防疫站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的申报、验收、保管、发放和使用监管,制定并执行本地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协调财政部门落实强制免疫计划所需经费,包括技术培训、耗材、基层动物防疫员劳务补贴、免疫效果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并按照有关规定督促开展免疫工作,评价使用环节强制免疫疫苗免疫效果,落实“业务部门保质量”的工作要求。

三、免疫任务要求

(一)免疫病种要求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镇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孔雀、野鸡等野生禽(鸟)等,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口蹄疫:对全镇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在630日前,对全镇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亚洲I型口蹄疫免疫。71日后,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全镇退出亚洲I型口蹄疫免疫。规模养殖场可根据病原学监测情况,确定是否对猪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镇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活疫苗免疫。

布鲁氏菌病:我镇是布鲁氏菌病二类地区,按照农业部的规定,禁止对牛羊免疫。

狂犬病、新城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按照国家防治计划或指导意见执行。

(二)疫苗种类

经国家批准使用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疫苗。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强制免疫实施方案。根据我镇实际,及时制定强制免疫实施方案。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免疫计划见附件1-3。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纳入国家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对象。规模养殖场应主动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创新机制抓免疫。要积极推进强制免疫兽医社会化服务,尽快成立兽医(动物防疫)服务专业合作社、建立劳务服务公司,承担强制免疫工作,切实提高免疫质量和免疫操作水平。

(三)按期完成春秋季集中免疫。根据省市县部署,结合我镇实际,2018年集中免疫时间安排为:3月上旬启动春季集中免疫,4月下旬完成,5月中下旬开展免疫效果监测;9月上旬启动秋季集中免疫,10月下旬完成,11月中下旬开展免疫效果监测。

(四)组织免疫技术培训。在春防启动前要做好防疫人员或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技术人员相关免疫技术培训,重点加强免疫操作、副反应处置、免疫程序及档案填写、疫苗申领与使用、疫苗空瓶处置等培训,严格执行免疫操作技术规范,杜绝打假针、打飞针、减量注射和注射过期失效疫苗等违规行为。

(五)完善免疫档案记录。动物防疫站要督促畜禽养殖场(户)建立健全养殖和免疫档案,对畜禽存栏、出栏、补栏及免疫等情况有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免疫时间、免疫数量、免疫标识等记录,做到四有一相符,即动物防疫站、基层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免疫家畜有二维码标识,记录与标识相符。

(六)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对疫苗调拨、使用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季、秋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报至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实施免疫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妥善处理,及时上报。

(七)加强疫苗监管。要切实加强强制疫苗计划、调拨、使用、贮运、报废等环节的监管,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疫苗各环节全程在有效的冷链体系中运作。要规范疫苗供应,建立健全疫苗计划、供应、监管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进一步完善疫苗使用台帐制度,建立健全剩余疫苗退回和废弃疫苗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疫苗使用管理。

五、监督检查

(一)督促落实免疫责任制。要按照动物防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定,逐环节研究,细化责任,落实到人。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动物防疫站要定期组织开展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存栏动物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要督促及时进行加强免疫。我镇将组织开展春、秋季两次全县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价,并通报抽检结果。

(三)严格开具动物检疫证明。在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确保其处于有效免疫保护期内。对调出县境的种乳用动物或其他非屠宰动物,应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母)体的免疫情况。未实施加强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动物一律禁止调运,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四)加强督促检查。镇政府将加大督查力度,开展暗访和经常性督查,结合免疫效果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通过“以查促免、以监定免、以检保免”,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要把免疫抗体监测结果作为评价各群工站、村强制免疫工作的重要指标,和作为享受畜牧业扶持或补贴政策的重要依据。

六、其他事项

在做好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做好猪瘟和鸡新城疫等其它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我镇将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或动物疫病发生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免疫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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