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发布时间: 2017-09-17来源: 作者: admin
双峰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1.申请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且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居民家庭,城市户口的可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户口的可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3.办理材料:
(1)家庭成员情况的证明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残疾人证、学籍证明等。
(2)家庭成员可支配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如单位工资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租赁合同,养老金证明,领取各类救济、补助、补贴的证明,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证明,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书等。
(3)家庭财产的证明材料:包括银行存单、银行账户明细,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证,车辆登记证书等。
4、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通过审核确认完整后,予以正式受理。受理后,开展入户走访调查,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情况、家庭财产情况、家庭收入情况等进行评审和公示,并将入户调查情况、评审意见、公示结果和申请人有关材料一并报民政部门认定机构。对审查中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审核审批。民政局认定机构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后,完成认定或核对。凡需要上报市、省里进一步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可以延期15个工作日。对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的,应当书面告知乡镇、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