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民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7-20来源: 县民政局 作者: xmzj
双民发[2015]67号 双峰县民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湖南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民函〔2015〕55号)和《娄底市民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娄民发[2015]2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自7月起至9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的专项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专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 系 人: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 孙超群 阳年红 联系电话(传真):0738-6829652 双峰县民政局 2015年7月20日 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专项工作方案 为规范全县社会组织收费行为,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行为,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工作的对象范围 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 根据社会组织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影响、借用行政资源、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凭借垄断地位进行乱摊派的行为,重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团体强制企事业单位入会、摊派会费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提高会费标准; (二)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未使用社团会费票据,或使用社团会费票据收取其他费用; (三)社会团体,特别是行业协会商会实行行业垄断,违规开展中介服务; (四)社会团体,特别是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许可前置条件收取会费和指定消费、强制服务等行为; (五)社会组织违反规定强制企业资助、赞助、捐赠和借开展评比、达标、表彰、论坛、展览等活动乱收费、乱摊派行为; (六)社会组织强制企事业单位接受服务,并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 三、整治工作的进度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5年7月20日~7月31日) 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对照本《方案》要求,分别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指导本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认真开展全面深入的自查自纠工作,认真排查有无存在乱摊派和违规收费的问题,并如实填写《社会组织乱摊派问题专项整治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件),于7月30日前,送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统计后再报送市民政局。 (二)督查整改阶段(2015年8月1日~8月31日) 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存在乱收费乱摊派,损害会员、服务对象、国家和公众利益且造成影响的社会组织,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将依法进行处罚。民政局适时派出检查组,对整治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三)总结评估阶段(9月1日~9月20日) 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提出今后需要完善的法规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并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材料于2015年9月10日前报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 四、工作要求 (一)注重工作实效。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行为,规范社会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涉及面广、工作要求高、责任重大。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专项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行任务再分解,明确人员具体负责,扎实推进工作的开展,保证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坚决防止走过场、搞形式,务求专项治理工作目标的实现。要设立受理乱摊派的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并注意做好宣传工作,强化舆论监督,营造有利整治的社会氛围。 (二)注重法规依据。在整治工作中,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以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7号)等文件要求,对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和收费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对发现的社会组织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三)建章立制注重长效。在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的基础上,加强源头治理,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体系,积极探索构建相应的防控机制,建立长效机制,注重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健全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机制,切实提高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力,推动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附件:社会组织乱摊派问题专项整治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附件: 社会组织乱摊派问题专项整治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社会组织名称(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自查内容 存在问题 涉及金额 整改情况 备注 1 是否存在强制入会、摊派会费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行为 2 是否存在收取会费未使用社团会费票据,或使用社团会费票据收取其他费用行为 3 是否有违反规定强制企业资助、赞助、捐赠和借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乱收费行为 4 是否有利用行政许可前置条件收取会费和指定消费、强制服务行为 5 是否存在实行行业垄断,违规开展中介服务行为 6 是否存在强制企事业单位接受服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行为 注:1、本表可附页 2、本表由社会组织填写,各业务主管单位统计后报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表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