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审核发布制度 (2017年修订)
一、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均为非涉密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二、门户网站发布信息应严格按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办理,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审核程序为:
(一)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政府重要活动、重大政策、政府公告、政府文件等信息,由县政府办负责审核;
(二)各乡镇(经开新区)、各单位提供的信息,由本单位负责审核;
(三)所有拟发布的信息稿件,由专人校核后交网站管理员上传发布。
三、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上网信息是否涉及秘密;
(二)上网信息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上网信息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上网信息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上网信息是否有利于本县的宣传和发展;
(六)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七)信息中的文字和内容、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四、门户网站的信息由县电子政务办统一管理,授权各乡镇(经开新区)、各单位根据责任分工负责维护相应栏目,按审核程序审批通过后发布。
五、门户网站栏目、功能等的调整,由业务股室提出意见,经分管副主任和主任批准后实施。
六、各乡镇(经开新区)、各单位如需利用门户网站发布规定范围和形式以外的信息,须提前3天(紧急信息除外)向县电子政务办提出申请,经审定后发布。
七、所有信息的发布必须注意时效性,选择正确的栏目,发布时间和内容保持一致,为避免不良代码携带恶意链接,要清除网站编辑器外的文本自带格式,并按照公文格式进行排版。
八、凡未经审核,擅自发布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进行处理;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