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财政局信息公开指南(2018)
发布时间: 2018-03-27来源: 县财政局 作者: 匡拓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财政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财政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局编制了《双峰县财政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依规不予公开之外,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本《指南》根据实际及时修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双峰县政府门户网站或双峰县财政局网站以及依法指定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9类:
1、概况信息。包括本局总体情况,机构设置及职能,领导简历、分工和重要活动讲话。
2、法规文件。包括本局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局负责执行的上级部门制定的及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局制定的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有关文件。
3、发展规划。包括本局年度工作、重要工作、阶段性工作计划。
4、工作动态。包括财政工作重要会议、财政负责的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惠民实事项目、自身建设等最新动态;县财政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县财政系统的政务公告、公示;财政工作综合性和阶段性的统计数据。
5、财经信息。包括财政预决算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税收政策及税收工作情况等相关财经工作情况。
6、公共服务。包括本局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政业务办理指南。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外网公开、在主要办公场所公开以及依法指定的其他场所公开等形式。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
(三)公开时限
本局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概况信息、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行政执法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共服务等信息长期留存外,其他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不超过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局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局指定办公场所查阅。
属于本局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县财政局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务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除特殊情况外,本单位将予以提供。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根据掌握该信息实际状态予以提供,不对信息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二)受理机构
本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邮政编码、受理时间等公示如下:
受理机构:县财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双峰县财政局1楼
联系电话:(0738)6822388
受理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向本局提出申请的,须填写《双峰县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本局当场提出申请。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处理
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可以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本局有权要求申请人补正。
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
本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来处理申请,一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局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属于国家机密的;
(2)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局监察室投诉。
监督电话:(0738)6822388
通信地址:双峰县财政局监察室
接待投诉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