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招商引资全程代理服务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3-09来源: 文件 作者: 贺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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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双峰县招商引资全程代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县直有关单位:
《双峰县招商引资全程代理服务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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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2日
双峰县招商引资全程代理服务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县政务中心集中服务的平台作用,切实做好招商引资全程代理服务工作,为外来投资客商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双峰县招商引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招商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是指到双峰县投资的企业、个人或国家投资的公益建设项目,按照自愿委托的原则,由县政务服务中心依法依规无偿为投资项目办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提供便民、利民、高效、廉洁的全程代理服务。
第二条 成立双峰县招商引资全程代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分管招商引资的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任副组长,县政务中心及县直具有审批服务职能的局、经开区、乡镇行政一把手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政务中心,由县政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政务中心分管业务的副主任及全程代理服务中心主任(常务)为办公室副主任。县直相关单位及县经开区、乡镇的分管副职、业务股室负责人与派驻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为成员,代表本单位负责联络、协调和代理办理审批等事项。
成立双峰县招商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中心,与县政务中心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双峰县招商引资全程代理服务中心从县发改、人社、国土、环保、规划、住建、房产、税务、工商等与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业务密切相关的部门,抽调分管行政审批副职及行政审批股长组成全程代理工作业务组,承担全县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全程代理具体工作。
第三条 建立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全程代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重大投资项目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或委托其他副县长。
第四条 全程代理范围
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和双峰县中长期投资发展方向;符合双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要求;在双峰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总部经济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受本条限制),具有独立法人机构、独立核算、并依法在双峰纳税的招商引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投资者自愿委托,可纳入全程代理服务范围。
(一)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园区项目固定资产(指土地、厂房、机械设备等)投资2000万元以上,非园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入驻标准厂房或主导产业配套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年税收100万元以上;现代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文化产业和社会事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引进专业市场、旅游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或年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项目。
(二)以开采和初次加工本县矿产资源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三)以下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优惠办法。
1.世界五百强企业、国内五百强企业、上市公司(主板)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央企、重大战略投资项目或产业成集群进入我县以及查填补行业空白的高科技项目;
2.新建2万平方米以上且符合我县商业网点规划的大型商贸项目或专业市场;
3.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商贸物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等;
4.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种、养殖产业化项目。
第五条 全程代理原则
按照投资方自愿委托代理的范围及内容,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合法”、“一事一议、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做好全程代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全程代理的程序
全程代理服务中心要按照“接待咨询、受理委托、协商会诊、明确责任、同步办理、限时办结、集中踏勘、刚性收费、及时反馈、接受监督”的工作程序进行。
(一)接待咨询。对有意向在双峰投资的投资者,提供各类投资政策以及有关办事程序的咨询服务,指导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受理委托。投资者向全程代理服务中心提出代理申请后,全程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对申请人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代理条件的,与申请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按照委托代理事项开展工作。
(三)协商会诊。全程代理服务中心组织召开会议,对委托事项办理进行会商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明确责任。明确各相关部门具体责任,全程代理服务中心责成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快捷、优质办结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它事项。
(五)同步办理、限时办结。县直各职能部门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公布对外办事指南。全程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将待审项目送交相关职能部门,事项涉及到的各相关窗口部门在接到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后,要明确与投资企业或建设项目相关的各项办事流程,指定联络责任人。若所需材料的主要构件齐备,该部门的联络责任人负责催促本部门在受理通知书开具的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具体办结时间见附件)。
(六)集中踏勘、刚性收费。除上级有专业踏勘要求外,所有实地踏勘均由全程代理中心组织集中踏勘。所有涉及收费的项目根据县制定的“刚性收费”标准,开出“一单式”规费清单,由项目业主一次性将全部规费缴入财政非税收入局。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杜绝人情关系收费、暗箱操作、索拿卡要等违规行为。
(七)及时反馈、接受监督。代理服务事项办结后,全程代理服务中心将领取的证照、相关批准文件以及办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资料逐件核实,尽快送达申请人。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同时,整个办理过程要主动接受监督。
第七条 全程代理监管奖惩及工作要求
(一)全程代理服务中心要按照“一个窗口对外,全程跟踪服务”的要求开展工作,严格规范代理服务行为,自觉接受企业、客商、社会各界及政府监督机关的监督,确保代理事项按时办结。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全程代理服务中心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协作服务。
(二)加强对全程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一支业务熟悉、规范高效、廉洁勤政的全程代理服务队伍。县政府各职能部门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为项目审批代办员;没有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部门,要明确专职代办员,负责项目审批事项。代办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三)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精简审批事项,改进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建立环节少、效率高、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审批机制。
(四)县监察局、县政务中心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申请人代理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对项目代理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定期通报各审批职能部门、全程代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情况。对不能按规定时限办结、擅自提高收费或临时增加前置条件等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和因行政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或打“擦边球”影响项目进度、导致项目流失的单位和人员,要依纪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五)由县政府办牵头,县监察局、县重点项目办、县优化办和县政务中心参与,按季组织项目业主对所有审批单位及审批代办员进行公开测评,结合平时考评综合打分排定名次。对排名前三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排名末三位的单位和个人上报县县委、县政府,纳入绩效考核,并公开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