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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信息
县国土资源局收费及罚没款项目与刚性收费标准
2016年07月10日 10时05分00秒来源: 县国土资源局 作者: 县国土资源局
局(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 (注:招商引资项目按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 ||||||
项目名称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单位拟定“刚性”收费标准 | 初定“刚性”标准 | 备注 | |
一 | 一、用地管理费 | ||||||
1、全包 | |||||||
(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 | 行政 | 湘价费[2003]42号 |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3% |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3% | 依规收费 | 单位单独选址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免收 | |
(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下,其他土地133.35公顷及以下的 |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4% |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4% | |||||
2、半包 | |||||||
(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 |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2% |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2% | |||||
(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下,其他土地133.35公顷及以下的 |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2.5% |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2.5% | |||||
一 | 3、单包 | ||||||
(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 | 行政 | 湘价费[2003]42号 |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1.5% |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1.5% | 依规收费 | 单位单独选址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免收 | |
(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下,其他土地133.35公顷及以下的 |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2% |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2% | |||||
4、补办征地手续不需补偿、安置,但需重新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无偿划拨国有荒山、荒地等用地的建设项目 | 按100元/亩 | 按100元/亩 | |||||
5、城镇居民建自住房 | 按140元/户 | 按140元/户 | |||||
二 | 二、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 ||||||
1、党政机关、团体和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的 | 行政 | 湘价费[2003]42号 | 每宗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计算,加收不得超过700元。 | 每宗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计算,加收不得超过700元。 | 依规收费 | 每宗最高不超过2000元 | |
二 | 2、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的 | 行政 | 湘价费[2003]42号 | 每宗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计算,加收不得超过10000元每宗。 | 每宗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计算,加收不得超过10000元每宗。 | 依规收费 | 每宗最高不超过2000元 |
3、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的 | 每宗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计算,加收不得超过40000元。 | 每宗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计算,加收不得超过40000元。 | |||||
4、城镇居民住宅土地使用面积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 | 每宗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加收5元,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加收不得超过30元。 | 每宗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加收5元,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加收不得超过30元。 | |||||
三 | 三、土地闲置费 | 国发[2008]3号 | 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 | 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 | |||
四 | 四、耕地开垦费 | 湘价费[2003]42号 | 水田15元/平方米、 旱土9元/平方米 | 水田15元/平方米 旱土9元/平方米 | 农民免收 | ||
五 | 五、采矿登记费 | 大型矿山:500元/矿;中型矿山:300元/矿;小型矿山:200元/矿 | 大型矿山:500元/矿;中型矿山:300元/矿;小型矿山:200元/矿 | ||||
六 | 六、矿产资源补偿费 |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 开发区企业建设免征 | |||
七 | 七、证书工本费 | 湘价费[2003]42号 | 变更换发采矿许可证:100元/证;普通土地证书工本费:个人5元、单位10元;特制证书20元 | 变更换发采矿许可证:100元/证;普通土地证书工本费:个人5元、单位10元;特制证书20元 | |||
八 | 八、采矿权使用费 | 国务院令第241号 | 1000元/平方公里 | 1000元/平方公里 | |||
九 | 九、采矿权价款 | 按评估价款确定 | 按评估价款确定 | ||||
十 | 十、探矿权使用费 | 国务院令第240号 | 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年度:100元/平方公里/年;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 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年度:100元/平方公里/年;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 |||
十一 | 十一、探矿权价款 | 国务院令第240号 | 按评估价款确定 | 按评估价款确定 | |||
十二 | 十二、出让金 | 娄底市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出让手续出让金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出让手续出让金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 |||
十三 | 十三、土地收益金 | 娄底市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 商服用地:每年每平米按基准地价的2.5%缴纳;工业用地和住宅用地每年每平方米按基准地价的2%缴纳 | 商服用地:每年每平米按基准地价的2.5%缴纳;工业用地和住宅用地每年每平方米按基准地价的2%缴纳 | |||
十四 | 十四、地质成果资料借阅费 | 事业 | 湘价费[2003]42号 | 借阅基础性地质资料:20元/份/天;借阅开发性地质资料:50元/份/天 | 借阅基础性地质资料:20元/份/天;借阅开发性地质资料:50元/份/天 | 依规收费 | |
十五 | 十五、档案查询费 | 服务 | 湘价费[2004]155号 | 资料查询、证明费:单位每宗次200元;个人每宗次50元 | 资料查询、证明费:单位每宗次200元;个人每宗次50元 | ||
十六 | 十六、代办服务费 | 湘价服[2001]61号 | 农用地建房:0.8元/平方米;未利用地建房:30元/宗 | 农用地建房:0.8元/平方米;未利用地建房:30元/宗 | |||
十七 | 十七、罚没款 | ||||||
1、无证开采 | 行政 | 《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37条 | 20万元以下 | 10万元 | 10万元 | 其中,严重违规的,可酌情取上限;违规比较严重的,可酌情取中限 | |
2、无证勘查 | 《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36条 | 10万元以下 | 5万元 | 5万元 | |||
3、超深越界 | 《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38条 | 10万元以下 | 6万元 | 6万元 | |||
4、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 《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39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5条 | 10万元以下 | 10万元 | 10万元 | |||
5、非法转让矿产资源 | 《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39条第一款 | 违法所得1倍以下 | 违法所得50%的罚款 | 违法所得50%的罚款 | |||
6、采矿权人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4条第二款 | 应缴额3倍以下 | 应缴额2倍罚款 | 应缴额2倍罚款 | |||
7、采矿权人采取非法手段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5条 | 追缴少缴额并处应缴额5倍以下 | 追缴少缴额并处应缴额2倍罚款 | 追缴少缴额并处应缴额2倍罚款 | |||
8、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立案标准》一(一)、《土地管理法》第73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38条 | 非法所得50%以下 | 非法所得30% | 非法所得30% | |||
9、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立案标准》一(二)、《土地管理法》第73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38条 | ||||||
10、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 《立案标准》一(三)、《土地管理法》第73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38条 | ||||||
11、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 《立案标准》一(四)、《城市房地产条例》第38条 | 违法所得5倍以下 | |||||
12、以转让房屋的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 《立案标准》一(五)、《土地管理法》第73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38条 | 非法所得50%以下 | |||||
13、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的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 《立案标准》一(五)、《土地管理法》第73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38条 | ||||||
十七 | 14、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的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 行政 | 《立案标准》一(五)、《土地管理法》第73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38条 | 非法所得50%以下 | 非法所得30% | 非法所得30% | 其中,严重违规的,可酌情取上限;违规比较严重的,可酌情取中限 |
15、以置换土地的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 《立案标准》一(五)、《土地管理法》第73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38条、《行政处分办法》第3条 | ||||||
16、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3亩),或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顷(5亩),或其他土地不足0.67公顷(10亩)的 | 《立案标准》一(六)、《土地管理法》第73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38条、《行政处分办法》第3条 | ||||||
17、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3亩)以上不足0.33公顷(5亩),或其他耕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或其他土地0.67公顷(10亩)以上不足1.33公顷(20亩)的 | 《立案标准》一(六)、《土地管理法》第73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38条、《行政处分办法》第3条 | ||||||
18、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或非法转让其他耕地0.67公顷(10亩)以上,或其他土地1.33公顷(20亩)以上的 | 《立案标准》一(六)、《土地管理法》第73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38条、《行政处分办法》第3条、《土地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1条、《刑法》第228条 | ||||||
19、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3亩),或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顷(5亩),其他土地不足0.67公顷(10亩)的 | 《立案标准》二(一)、《土地管理法》第76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42条、《行政处分办法》第4条 | 每平方米30元以下 | 每平方米20元 | 每平方米20元 | |||
20、非法占用基本农田0.2公顷(3亩)以上不足0.33公顷(5亩),或其他耕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或其他土地0.67公顷(10亩)以上不足1.33公顷(20亩)的 | 《立案标准》二(一)、《土地管理法》第76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42条、《行政处分办法》第4条 | ||||||
2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或其他0.67耕地公顷(10亩)以上,或其他土地1.33公顷(20亩)以上的 | 《立案标准》二(一)、《土地管理法》第76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42条、《行政处分办法》第4条、《土地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3条、《刑法》第342条 | ||||||
十七 | 22、个人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 行政 | 《立案标准》二(一)、《土地管理法》第76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42条、《行政处分办法》第4条 | 每平方米30元以下 | 每平方米20元 | 每平方米20元 | 其中,严重违规的,可酌情取上限;违规比较严重的,可酌情取中限 |
23、个人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情节较重的 | 《立案标准》二(一)、《土地管理法》第76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42条、《行政处分办法》第4条 | ||||||
24、个人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 | 《立案标准》二(一)、《土地管理法》第76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42条、《行政处分办法》第4条 | ||||||
25、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 《立案标准》二(二)、《土地管理法》第77条 | ||||||
26、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要以,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 《立案标准》二(五)、《土地管理法》第80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43条 | 10---30元/平方米 | 10元/平方米 | 10元/平方米 | |||
27、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 《立案标准》二(六)、《土地管理法》第80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43条 | ||||||
28、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 《立案标准》二(七)、《土地管理法》第80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43条 | ||||||
29、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 《立案标准》二(八)、《土地管理法》第76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42条 | 每平方米30元以下 | 20元/平方米 | 20元/平方米 | |||
30、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立案标准》二(九)、《土地管理法》第76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17、34条 | ||||||
31、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 | 《立案标准》三(一)、《土地管理法》第74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40条、《土地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3条、《刑法》第342条 | 开垦费2倍以下 | 开垦费1倍 | 开垦费1倍 | |||
十七 | 32、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 行政 | 《立案标准》三(二)、《土地管理法》第74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40条、《土地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3条、《刑法》第342条 | 开垦费2倍以下 | 开垦费1倍 | 开垦费1倍 | 其中,严重违规的,可酌情取上限;违规比较严重的,可酌情取中限 |
33、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 《立案标准》三(三)、《土地管理法》第74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40条、《土地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3条、《刑法》第342条 | ||||||
3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立案标准》三(四)、《土地管理法》第75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41条 | ||||||
35、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 《立案标准》三(五)、《土地管理法条例》第28、44条 | ||||||
36、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 《立案标准》三(六)、《土地管理法》第74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40条、《土地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3条、《刑法》第342条 | ||||||
十八 | 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 | ||||||
1、拍卖、挂牌、出让、转让 (按成交额分段累计) | 服务 | 湘价服[2007]132号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00万元及以下 2% | 依规收费 | |||
矿业权 500万元及以下 3%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 1.7% | |||||||
矿业权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 2.2%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 1.2% | |||||||
矿业权 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 2%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 0.3% | |||||||
十八 | 1、拍卖、挂牌、出让、转让 (按成交额分段累计) | 服务 | 湘价服[2007]132号 | 矿业权 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 1% | 依规收费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亿元以上 0.08% | |||||||
矿业权 1亿元以上 0.08% | |||||||
2、协议出让 | 湘价服[2007]132号 | 按成交额的0.7%计费,收费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收 | |||||
3、协议转让 | 按成交额的1.5‰计费 | ||||||
4、出 租 | 单位400元/宗;个人100元/宗 | ||||||
5、抵 押 | 按成交额的0.5‰收费,但最高收费不超过3000元,收费额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收 | ||||||
十九 | 土地测绘费 | ||||||
1 | 拔地定桩(坐标点测量) | 事业 | 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 3号《测绘工程产品价格》 |
648.5元/点 | 依规收费 | 不足4点的按4点进行收费 | |
2 | 极坐标细部点测量 | 60元/点 | 按国家分类标准收费 | ||||
3 | 1:500数字线划地形图(一类) | 9353.67元/幅 | |||||
1:500数字线划地形图(二类) | 13456.15元/幅 | ||||||
1:500数字线划地形图(三类) | 19340.32元/幅 | ||||||
4 | 1:500数字地籍图(一类) | 0.23元/平方米 | 不含地籍调查费用。按国家分类标准收费 | ||||
1:500数字地籍图(二类) | 0.28元/平方米 | ||||||
1:500数字地籍图(三类) | 0.37元/平方米 | ||||||
5 | GPS D级控制测量 | 7212元/点 | |||||
GPS E级控制测量 | 6360元/点 | ||||||
6 | 地籍测量宗地图(个人) | 200元/户 | |||||
地籍测量宗地图(单位 10000平方米以下) | 3000元/宗 | 办公楼、厂房 | |||||
控制点测绘私人 | 500元/宗 | 地籍测绘、地形图测绘 | |||||
控制点测绘单位、商品房 | 2097.75元/点 | ||||||
7 | 零星测量 | 4265元/天 | 班组定员4人 | ||||
8 | 打印分幅图1:500 | 事业 | 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 3号《测绘工程产品价格》 |
200.00元/幅 | 依规收费 | ||
9 | 打印分幅图1:10000 | 500.00元/幅 | |||||
10 | 电子报件图形数据光盘制作 | 2500元/件 | |||||
11 | 高程点测量 | 200元/点 | |||||
12 | 土地分类面积计算统计 | 0.139元/平方米 | |||||
13 | 勘测定界报告书 | 0.06元/平方米 | |||||
14 | 坐标点坐标转换 | 200元/点 | |||||
15 | 地形图坐标系转换 | 0.09元/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