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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收费及罚没款项目与刚性收费标准

2016年07月10日 10时05分00秒来源: 县国土资源局 作者: 县国土资源局

局(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注:招商引资项目按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项目名称 收费 性质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单位拟定“刚性”收费标准 初定“刚性”标准 备注
一、用地管理费            
1、全包            
(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 行政 湘价费[2003]42号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3%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3% 依规收费 单位单独选址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免收
(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下,其他土地133.35公顷及以下的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4%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4%
2、半包    
(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2%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2%
(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下,其他土地133.35公顷及以下的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2.5%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2.5%
3、单包            
(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 行政 湘价费[2003]42号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1.5%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1.5% 依规收费 单位单独选址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免收
(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下,其他土地133.35公顷及以下的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2%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2%
4、补办征地手续不需补偿、安置,但需重新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无偿划拨国有荒山、荒地等用地的建设项目 按100元/亩 按100元/亩
5、城镇居民建自住房 按140元/户 按140元/户
二、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1、党政机关、团体和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的 行政 湘价费[2003]42号  每宗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计算,加收不得超过700元。 每宗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计算,加收不得超过700元。 依规收费 每宗最高不超过2000元
2、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的 行政 湘价费[2003]42号  每宗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计算,加收不得超过10000元每宗。 每宗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计算,加收不得超过10000元每宗。 依规收费 每宗最高不超过2000元
3、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的 每宗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计算,加收不得超过40000元。 每宗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计算,加收不得超过40000元。
4、城镇居民住宅土地使用面积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 每宗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加收5元,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加收不得超过30元。 每宗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加收5元,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加收不得超过30元。
三、土地闲置费 国发[2008]3号 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 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  
四、耕地开垦费 湘价费[2003]42号 水田15元/平方米、            旱土9元/平方米 水田15元/平方米          旱土9元/平方米 农民免收
五、采矿登记费 大型矿山:500元/矿;中型矿山:300元/矿;小型矿山:200元/矿 大型矿山:500元/矿;中型矿山:300元/矿;小型矿山:200元/矿  
六、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开发区企业建设免征
七、证书工本费 湘价费[2003]42号 变更换发采矿许可证:100元/证;普通土地证书工本费:个人5元、单位10元;特制证书20元 变更换发采矿许可证:100元/证;普通土地证书工本费:个人5元、单位10元;特制证书20元  
八、采矿权使用费 国务院令第241号 1000元/平方公里 1000元/平方公里  
九、采矿权价款 按评估价款确定 按评估价款确定  
十、探矿权使用费 国务院令第240号 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年度:100元/平方公里/年;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年度:100元/平方公里/年;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十一 十一、探矿权价款 国务院令第240号 按评估价款确定 按评估价款确定  
十二 十二、出让金 娄底市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出让手续出让金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出让手续出让金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十三 十三、土地收益金 娄底市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商服用地:每年每平米按基准地价的2.5%缴纳;工业用地和住宅用地每年每平方米按基准地价的2%缴纳 商服用地:每年每平米按基准地价的2.5%缴纳;工业用地和住宅用地每年每平方米按基准地价的2%缴纳  
十四 十四、地质成果资料借阅费 事业 湘价费[2003]42号 借阅基础性地质资料:20元/份/天;借阅开发性地质资料:50元/份/天 借阅基础性地质资料:20元/份/天;借阅开发性地质资料:50元/份/天 依规收费  
十五 十五、档案查询费 服务 湘价费[2004]155号 资料查询、证明费:单位每宗次200元;个人每宗次50元 资料查询、证明费:单位每宗次200元;个人每宗次50元  
十六 十六、代办服务费 湘价服[2001]61号 农用地建房:0.8元/平方米;未利用地建房:30元/宗 农用地建房:0.8元/平方米;未利用地建房:30元/宗  
十七 十七、罚没款            
1、无证开采 行政 《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37条 20万元以下 10万元 10万元 其中,严重违规的,可酌情取上限;违规比较严重的,可酌情取中限
2、无证勘查 《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36条 10万元以下 5万元 5万元
3、超深越界 《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38条 10万元以下 6万元 6万元
4、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39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5条 10万元以下 10万元 10万元
5、非法转让矿产资源 《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39条第一款 违法所得1倍以下  违法所得50%的罚款  违法所得50%的罚款 
6、采矿权人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4条第二款 应缴额3倍以下 应缴额2倍罚款 应缴额2倍罚款
7、采矿权人采取非法手段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5条 追缴少缴额并处应缴额5倍以下 追缴少缴额并处应缴额2倍罚款 追缴少缴额并处应缴额2倍罚款
8、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立案标准》一(一)、《土地管理法》第73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38条 非法所得50%以下 非法所得30% 非法所得30%
9、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立案标准》一(二)、《土地管理法》第73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38条
10、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立案标准》一(三)、《土地管理法》第73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38条
11、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立案标准》一(四)、《城市房地产条例》第38条 违法所得5倍以下
12、以转让房屋的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立案标准》一(五)、《土地管理法》第73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38条 非法所得50%以下
13、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的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立案标准》一(五)、《土地管理法》第73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38条
十七 14、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的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行政 《立案标准》一(五)、《土地管理法》第73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38条 非法所得50%以下 非法所得30% 非法所得30% 其中,严重违规的,可酌情取上限;违规比较严重的,可酌情取中限
15、以置换土地的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立案标准》一(五)、《土地管理法》第73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38条、《行政处分办法》第3条
16、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3亩),或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顷(5亩),或其他土地不足0.67公顷(10亩)的 《立案标准》一(六)、《土地管理法》第73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38条、《行政处分办法》第3条
17、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3亩)以上不足0.33公顷(5亩),或其他耕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或其他土地0.67公顷(10亩)以上不足1.33公顷(20亩)的 《立案标准》一(六)、《土地管理法》第73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38条、《行政处分办法》第3条
18、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或非法转让其他耕地0.67公顷(10亩)以上,或其他土地1.33公顷(20亩)以上的 《立案标准》一(六)、《土地管理法》第73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38条、《行政处分办法》第3条、《土地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1条、《刑法》第228条
19、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3亩),或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顷(5亩),其他土地不足0.67公顷(10亩)的 《立案标准》二(一)、《土地管理法》第76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42条、《行政处分办法》第4条 每平方米30元以下 每平方米20元 每平方米20元
20、非法占用基本农田0.2公顷(3亩)以上不足0.33公顷(5亩),或其他耕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或其他土地0.67公顷(10亩)以上不足1.33公顷(20亩)的 《立案标准》二(一)、《土地管理法》第76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42条、《行政处分办法》第4条
2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或其他0.67耕地公顷(10亩)以上,或其他土地1.33公顷(20亩)以上的 《立案标准》二(一)、《土地管理法》第76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42条、《行政处分办法》第4条、《土地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3条、《刑法》第342条
十七 22、个人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行政 《立案标准》二(一)、《土地管理法》第76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42条、《行政处分办法》第4条 每平方米30元以下 每平方米20元 每平方米20元 其中,严重违规的,可酌情取上限;违规比较严重的,可酌情取中限
23、个人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情节较重的 《立案标准》二(一)、《土地管理法》第76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42条、《行政处分办法》第4条
24、个人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 《立案标准》二(一)、《土地管理法》第76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42条、《行政处分办法》第4条
25、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立案标准》二(二)、《土地管理法》第77条
26、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要以,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立案标准》二(五)、《土地管理法》第80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43条 10---30元/平方米 10元/平方米 10元/平方米
27、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立案标准》二(六)、《土地管理法》第80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43条
28、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立案标准》二(七)、《土地管理法》第80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43条
29、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立案标准》二(八)、《土地管理法》第76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42条 每平方米30元以下 20元/平方米 20元/平方米
30、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立案标准》二(九)、《土地管理法》第76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17、34条
31、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 《立案标准》三(一)、《土地管理法》第74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40条、《土地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3条、《刑法》第342条 开垦费2倍以下 开垦费1倍 开垦费1倍
十七 32、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行政 《立案标准》三(二)、《土地管理法》第74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40条、《土地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3条、《刑法》第342条 开垦费2倍以下 开垦费1倍 开垦费1倍 其中,严重违规的,可酌情取上限;违规比较严重的,可酌情取中限
33、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立案标准》三(三)、《土地管理法》第74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40条、《土地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3条、《刑法》第342条
3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立案标准》三(四)、《土地管理法》第75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41条
35、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立案标准》三(五)、《土地管理法条例》第28、44条
36、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立案标准》三(六)、《土地管理法》第74条、《土地管理法条例》第40条、《土地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3条、《刑法》第342条
十八 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            
1、拍卖、挂牌、出让、转让      (按成交额分段累计) 服务 湘价服[2007]132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00万元及以下  2%   依规收费  
矿业权   500万元及以下   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  1.7%
矿业权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   2.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  1.2%
矿业权  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  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  0.3%
十八 1、拍卖、挂牌、出让、转让      (按成交额分段累计) 服务 湘价服[2007]132号 矿业权  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  1%   依规收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亿元以上  0.08%
矿业权  1亿元以上  0.08%
2、协议出让  湘价服[2007]132号 按成交额的0.7%计费,收费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收    
3、协议转让 按成交额的1.5‰计费    
4、出 租 单位400元/宗;个人100元/宗    
5、抵 押 按成交额的0.5‰收费,但最高收费不超过3000元,收费额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收    
十九 土地测绘费            
1 拔地定桩(坐标点测量) 事业 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
3号《测绘工程产品价格》
648.5元/点   依规收费 不足4点的按4点进行收费
2 极坐标细部点测量 60元/点   按国家分类标准收费
3 1:500数字线划地形图(一类) 9353.67元/幅    
1:500数字线划地形图(二类) 13456.15元/幅    
1:500数字线划地形图(三类) 19340.32元/幅    
4 1:500数字地籍图(一类) 0.23元/平方米   不含地籍调查费用。按国家分类标准收费
1:500数字地籍图(二类) 0.28元/平方米    
1:500数字地籍图(三类) 0.37元/平方米    
5 GPS D级控制测量 7212元/点    
GPS E级控制测量 6360元/点    
6 地籍测量宗地图(个人) 200元/户    
地籍测量宗地图(单位 10000平方米以下) 3000元/宗   办公楼、厂房
控制点测绘私人 500元/宗   地籍测绘、地形图测绘
控制点测绘单位、商品房 2097.75元/点    
7 零星测量 4265元/天   班组定员4人
8 打印分幅图1:500 事业 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
3号《测绘工程产品价格》
200.00元/幅   依规收费  
9 打印分幅图1:10000 500.00元/幅    
10 电子报件图形数据光盘制作 2500元/件    
11 高程点测量 200元/点    
12  土地分类面积计算统计 0.139元/平方米    
13  勘测定界报告书 0.06元/平方米    
14  坐标点坐标转换 200元/点    
15  地形图坐标系转换 0.09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