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16年03月03日 09时19分00秒来源: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者: 彭武松
双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食药监食罚〔2016〕XX号
当事人:湖南省XXX辣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 双峰县XXX,《营业执照》:注册号XXX,营业期限:2008年12月12日至2028年12月11日,《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QSXXX ,有效期至:2018年12月01日。
违法事实:
根据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提供的编号“GC1543014980”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书,湖南省XXX辣酱有限公司生产的预包装食品“XXX辣酱(开胃酱)”生产日期:2015年10月22日,规格型号:220g/瓶,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黄曲霉素B1项目不符合NY/T1070-2006《辣椒酱》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黄曲霉毒素B1,单位:μg/kg,标准值≤0.5,实测值:49.90,检验方法及检出限:GB/T 18979-2003 2(1),单项判定:不符合)。我局执法人员熊海军、彭武松、李晃明等于2015年12月29日9时10分至11时00分对湖南省XXX辣酱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该产品(“XXX辣酱(开胃酱)”生产日期:2015年10月22日,规格型号:220g/瓶)的生产销售台账发现该产品共生产了300瓶,销售了300瓶,该公司已召回该产品294瓶,封存在单独的一个仓库内,还有6瓶未召回(经销店已销售给私人客户,无法召回)。同时在该公司的合格品成品仓库内查到外包装标示为湖南省XXX辣酱有限公司生产的“XXX辣酱(甜麦酱)”,净含量480克,保质期12个月,数量2盒,销售价:20元/盒、“XXX辣酱(刀豆)”净含量220克,保质期12个月,数量12瓶,销售价:3元/瓶、“XXX辣酱(云南笋)”净含量280克,保质期12个月,数量12瓶,销售价:4元/瓶、“XXX辣酱(云南笋)”净含量248克,保质期12个月,数量1盒(8罐),销售价:70元/盒,上述四种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
本局查明:湖南省XXX辣酱有限公司共生产“XXX辣酱(开胃酱)”300瓶,生产日期:2015年10月22日,规格型号:220g/瓶,销售了300瓶,该公司已召回该产品294瓶,封存在单独的一个仓库内,还有6瓶未召回(经销店已销售给私人客户,无法召回)。该产品销售价:6.80元/瓶,获违法所得:40.80元,总货值为:2040.00元。根据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提供的编号“GC1543014980”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书,该公司生产的“XXX辣酱(开胃酱)”,生产日期:2015年10月22日,规格型号:220g/瓶,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黄曲霉素B1项目不符合NY/T1070-2006《辣椒酱》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黄曲霉毒素B1,单位:μg/kg,标准值≤0.5,实测值:49.90,检验方法及检出限:GB/T 18979-2003 2(1),单项判定:不符合),该公司负责人XXX(负责该公司的全面工作)对此检验报告无异议,并承认该公司生产了无生产日期的“XXX辣酱(甜麦酱)”等四种产品,但未销售。
相关证据: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湖南省XXXX辣酱有限公司是合法的公司;
2、湖南省XXXX辣酱有限公司负责人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委托书1份,证实了XXX的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两份、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证实湖南省XXXX辣酱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XXX辣酱(开胃酱)和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日期的“XXX辣酱(甜麦酱)”等四种产品的客观事实;
4、对该公司负责人XXX的询问调查笔录两份。调查中,该公司负责人XXX对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提供的编号“GC1543014980”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书无异议,承认该产品“XXX辣酱(开胃酱)”已销售了6瓶获得违法所得40.80元。同时该公司还生产经营了“XXX辣酱(甜麦酱)”2盒、“XXX辣酱(刀豆)”12瓶、“XXX辣酱(云南笋,净含量:280克)”12瓶、“XXX辣酱(云南笋,净含量:248克)”1盒(8小瓶)四种产品均未标明生产日期的违法事实;
5、扣押的“XXX辣酱(甜麦酱)”2盒、“XXX辣酱(刀豆)”12瓶、“XXX辣酱(云南笋,净含量:280克)”12瓶、“XXX辣酱(云南笋,净含量:248克)”1盒(8小瓶)进一步证实了该公司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日期的“XXX辣酱(甜麦酱)”等四种产品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程序合法,为有效证据。
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2015年12月30日予以立案,2016年1月4日本案调查终结。2016年1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双)食药监罚先告〔2016〕XX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双)食药监食听告〔2016〕XX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证据与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湖南省XXX辣酱有限公司的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第(一)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标明生产日期的“XXX辣酱(甜麦酱)”2盒、“XXX辣酱(刀豆)”12瓶、“XXX辣酱(云南笋,净含量:280克)”12瓶、“XXX辣酱(云南笋,净含量:248克)”1盒(8小瓶)和违法所得40.80元;
2、并处50000.00元罚款,合计罚没款50040.8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双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60090104000354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双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365bet娱乐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双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