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15-04-08来源: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 作者: xzfyjglb
SFDR-2014-01037
双政办发〔201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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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双峰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县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双峰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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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1日
双峰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扑火指挥
2.4 专家组
3. 预防预警机制及信息报告
3.1森林火情预防
3.2 火险预测预报
3.3 预警级别与发布
3.4 预警警报解除
3.5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灾害分级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损失财产处理
5.2 扑火费用支付
5.3 灾后重建
5.4 火灾评估
5.5 火案查处
5.6 工作总结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资金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责任追究
8.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双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县乡(镇)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体系
成立双峰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县监察局、县农办、县财政局、县安监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供电公司、县经信局、县供销社、县旅游外事侨务局、县粮食局、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电视台、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森防办)设在县林业局,由县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统一调度全县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森防指报告森林火灾事故及扑火救援情况;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事故信息。各乡镇(经开新区、国有林场)成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2.2.2 县森防办。承担县森防指的日常工作;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县森防指成员单位
县政府办:负责全县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全县森林防火工作成员单位的组织协调和工作监督。
县人武部:负责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的全面建设;在森林防火救灾中,依照县森防指的指令,对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实行统一调动和指挥。
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及报道;组织、指导县电视台、双峰网等媒体做好森林火灾的宣传报道;防火期内组织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和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
县监察局:落实《娄底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和《双峰县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县农办:负责防火期内督促各乡镇(经开新区)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普及全县农村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协助制订森林防火的优惠政策措施,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
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全县森林防火规划制定,协调安排应对森林火灾的基本建设项目,并监督执行。
县财政局:根据森林防火形势和有关财政政策和规定,负责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维护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交通秩序;指导基层派出所组织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督促基层派出所打击偷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森林防火期内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组织指导县消防大队配合做好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
县人民检察院:负责全县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的批捕和依法提起公诉。
县人民法院:负责全县森林火灾一审刑事案件的依法审判。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森林火灾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对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烈士评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森林防火期内天气气候的变化情况,提供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和天气形势分析资料;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及时提供火场的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服务产品。
县交通运输局:落实有关森林防火专用车辆运输的优惠政策;及时组织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扑火救灾运输畅通;做好高速公路和省、国道边缘的火源管理工作。
县旅游外事侨务局:协调、指导县级以上景区(点)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供电公司:与林业部门共享林区监控信息,消除火灾隐患,保证林区电力设施安全。
县经信局:指导加强林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协调做好森林火场应急通信保障。
县供销社:保障森林火灾灾后灾民物资的供应。
县粮食局:保障森林火灾灾后灾民的粮食供应。
县电视台:做好森林防火和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宣传报道;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险预警警报、林火行为预测预报和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
县教育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定期组织实施“六个一”活动(①每一所中小学每学期由专人上一堂森林防火知识课;②出一期图文并茂的森林防火板报;③组织一次森林防火知识竞赛;④每个学生写一封《致家长的森林防火信》;⑤每个学生制作一张森林防火温馨提示卡;⑥每个学生完成一篇森林防火的作文);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避险工作。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指导加强林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协调做好森林火场应急通信保障。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森林火灾的抢险救灾工作;配合火灾发生地乡镇维护火灾现场的治安秩序。
县消防大队:配合森防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实行家火山火一起防;指导森林消防队伍的技术训练;根据扑火需要和上级的命令,迅速调集力量,及时参与扑救森林火灾;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或者将引发油、气、化学制品等危险品火灾时,启动县城消防应急预案,与森林扑火救灾联动。
县安监局:负责全县森林火灾的安全监督工作,协助拟定应急救援方案,参与重特大森林火灾及人员伤亡事故的调查。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归口管理、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实施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组建火情报告网络,提供火情信息;组织森林防火业务知识培训。
2.3 扑火指挥
2.3.1 指挥分工。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国有林场)森防指负责组织指挥;跨乡镇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由县森防指负责协调、指导,事发地森防指分别组织指挥。
2.3.2 扑火指挥原则:
(1)逐级指挥原则。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越级下达命令。
(2)统一指挥原则。扑火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所有参加扑火救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分区指挥原则。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战区指挥部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工作。
(4)部队独立指挥原则。根据部队具有规范化建制的特殊性,在执行森林扑火任务时,部队可单独设立指挥部,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2.3.3 前线指挥部及其职责。县、乡镇森防指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前线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火灾现场侦察,掌握火场及周围的具体情况(包括燃烧面积、森林可燃物类型;火灾现场地形、地势、风向、风速、气温、火势蔓延速度;火灾现场周围的居民、设施以及影响火灾扑救的有关条件);
(2)制定扑火作战计划(包括扑救森林火灾措施);
(3)计算所需扑救力量和具体兵力部署,合理划分扑火战区,进行具体分工,组织指挥扑火战斗;
(4)掌握扑火进程,并根据火灾现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扑火力量;
(5)做好火灾现场后勤物资保障的分配和落实,确保扑火的基本需要;
(6)做好火灾现场扑救人员的安全避险工作,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7)向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随时报告火灾现场情况,及时传达、落实上级的命令、指示;
(8)火灾扑灭后,组织力量清除残火,并派人看守火灾现场,严防死灰复燃。
2.4 专家组
县森防指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为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咨询与建议。
3. 预防预警机制及信息报告
3.1 森林火灾预防
县、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项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规划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警,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在重点林区和重要防火部位设置瞭望台和监测设施,安排专人24小时监测森林火情,发现火情,立即报告。
3.2 火险预测预报
乡镇(经开新区)森防办应建立森林火灾预警机制和值班制度,加强对森林火灾有关气象要素观测,及时掌握辖区内气象要素的变化;设立专门机构并组织专门人员观察了解森林植被含水率的变化状态;建立森林火险定期会商机制,对森林火灾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评估,通过各种途径及时发布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3.3 预警级别与发布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参照国家森防指发布的标准。县级气象部门会同县林业局制作并通过县委宣传部、县电视台、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利用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等渠道向公众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3.3.1 Ⅳ级预警(蓝色警报):每年的森林防火期。
3.3.2 Ⅲ级预警(黄色警报):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县、乡镇人民政府启动以下响应措施:加强防火值班调度,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了望监测,加强火险隐患排查,落实防火装备物资;县乡(镇)两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3.3.3 Ⅱ预警(橙色警报):县、乡镇人民政府启动以下响应措施:加强24小时值班调度,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预警信息宣传力度,开展森林防火工作督查,做好防火物资调拨准备;各级消防队伍、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和武警、消防部队进入临战状态;各级防火工作人员取消休假,原则上不得外出。
3.3.4 Ⅰ级预警(红色警报):县、乡镇人民政府启动以下响应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实行入山防火检查,派出工作组对重点区域进行蹲点督查,全面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加强重点部位巡护值守;各级防火工作人员处于高度临战状态。
3.4 预警警报解除
在森林防火期,当预警级别范围内日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报。在非森林防火期,当预警级别范围内日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解除预警预报。
3.5 信息报告
县、乡镇(经开新区)森防办应将值班电话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发现森林火灾后及时报警。
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实行有火必报制度,对辖区内的森林火灾,各级森防办核实情况后及时报告上一级森防办。
一般火情,各乡镇(经开新区、国有林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森林防火期内,各乡镇(经开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每天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森林火情。
森林火灾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乡镇(经开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在立即核准情况后,及时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乡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6)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7)乡镇(经开新区)行政边界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8)需要县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娄底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灾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森林火灾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县森防办应立即核准基本情况,及时报告市森防办: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发生在县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发生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网络、电视等公众媒体已播发的森林火灾;需要市森防指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县森防办接到接到以上情况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森防办、县政府报告,并按要求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对国家森防指发布的卫星监测热点,各乡镇(经开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1小时内将核查结果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森防办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2小时内将核查结果报告市森防办。
4. 应急响应
4.1 灾害分级
按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分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森防指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报请市级森防指负责指挥;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逐报省森防指负责指挥。下级森防指服从上级森防指对指挥层级的调整。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县级层面设定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应急响应等级。
4.2.1 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县森防指启动IV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或12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国有林场)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在火灾现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乡镇(经开新区、国有林场)森防办要立即将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组织扑救等情况,向县森防办报告。县森防办要全面掌握火灾扑救动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县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以及娄底市森防办报告情况;根据火灾发展态势,派出现场督导组协助和指导乡镇(经开新区、国有林场)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救工作。
4.2.2 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县森防指提出启动III响应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II响应: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或发生持续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或直接威胁重要民生、经济、军事设施和重大危险源,及国家级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革命纪念地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
县森防指在火灾现场设立县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县森防办及时向娄底市森防办、县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情况,根据需要派出扑救指导工作组,协调指导火灾现场扑救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向上级森防指请求调派武警森林部队增援;根据火场气象条件,配合气象部门开展人工影响气象作业。
4.2.3 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县森防指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由县政府决定报市森防指和市政府启动II级响应: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火场持续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在Ⅲ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配合上级森防指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运、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现场交通通信保障等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
4.2.4 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县森防指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县政府决定逐级上报省森防指和省政府启动Ⅰ级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发生持续7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在Ⅱ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配合省森防指领导组织扑救指挥、后勤保障、救护安置、秩序维持、宣传报道等工作,协助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按照上级森防指的安排,联合开展应急救援。
4.3 应急处置
县森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后,县政府和森防指负责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前线指挥部,采取以下措施统一组织指挥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1)扑救火灾。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前线指挥部必须准确掌握一线火情,制定周密扑火方案,确保人员和重要设施安全。扑火力量以训练有素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急森林消防队伍、群众森林消防队伍和武警森林部队及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为主,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为辅,不得动员老、幼、病、残、孕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2)转移安置人员。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迅速有序组织疏散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基本生活。
(3)救治和抚恤。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实施现场救治。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保护重要目标。当重要民生、经济、军事设施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5)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受森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必要时对局部地区实施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4 信息发布
通过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政府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信息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人员伤亡、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等。
4.5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损失财产处理
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被征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完好无损的,应及时返还;已造成损害尚能修复的,负责修复或补偿修复款;无法修复的,按重置价补偿;造成其他物资消耗的,按实际消耗补偿。
5.2 扑火费用支付
干部、职工(含合同工和临时工,下同)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差旅费、生活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非干部、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助、生活补助及其他费用,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参加扑救外单位森林火灾的专业、半专业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器材、装备等费用,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上述应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而其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5.3 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国有林场)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组织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森林火灾引起的矛盾和纠纷。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恢复、重建。对火烧迹地,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完成。对火灾损害的设施,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4 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县林业局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扑火物资消耗、因灾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及时进行总结,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县森防指向县政府和市森防指报送有关重、特大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5.5 火案查处
不构成犯罪的森林火灾案件由县林业局查处;在森林防火期内,违反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森林防火禁火令》违规野外用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查处;涉嫌犯罪的森林火灾案件由县森林公安局查处;县监察局依照《娄底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和《双峰县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在森林防火工作失职失责人员进行追责。
5.6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各级森防指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县森防指根据县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乡镇(经开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充分使用湖南省森林防火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系统建设,配备必需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充分发挥森林防火专业网络系统作用;同时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互联网终端,利用公用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并依托和利用有线公用网,建立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
6.2 队伍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国有林场)应当建立专业或半专业的森林扑火队伍,组织群众志愿者扑火队伍,达到基本满足当地森林扑火应急工作所需要求。当森林扑火救灾需要临时动员社会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负责。
需要跨地区增援扑火力量的,由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实施跨区增援。跨区调动扑火力量,原则上以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为主,武警、消防部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低火险区增援为主,高火险区增援为辅;在特殊情况下,可视当时火险程度和火灾发展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调动驻双部队,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与县人武部负责协调。调动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通报县武警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协调。
6.3 医疗卫生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国营林场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加强特殊医院、病房建设,确定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制订医疗卫生队伍和物资调度等方案。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当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卫生部门组织医疗专家进行救治。
6.4 物资保障
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坚持按需储备、本级保障为主、上级补充为辅的原则,实行县、乡镇(经开新区、国有林场)分级负责制。县森防指负责全县性森林扑火应急物资的调控和调度,必要时,向市森防指申请援助。乡镇(经开新区、国有林场)负责本辖区扑火应急物资供应,必要时,可向县申请援助。
县级森林消防队伍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由县政府按标准配备。乡镇(经开新区、国有林场)应急救灾队伍的扑火机具和防护装备,由当地森防指负责配备和收回。
各级应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扑救火灾应急所需,具体标准按《全国森林防火物资储备标准》执行。县和重点森林火险乡镇要建立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扑火物资储备不少于100万元的储备库。其他有林地区的乡镇(经开新区)和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风景名胜区等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扑火任务和扑火力量,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器材。
应急救灾时,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等,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负责。
6.5 资金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国有林场)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森林防火所需支出。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国有林场)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森林火灾事故预防、应对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能力;加强森林火灾扑火指挥员、消防队员、值班员的培训,提升应急指挥和扑救水平;结合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演练,石牛、荷叶、梓门桥、杏子铺等重点林区乡镇和县国有林场每年要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7.2 责任追究
对因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森林火灾信息,或在应急处置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娄底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和《双峰县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林业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县委。
365bet娱乐在线办公室 2014年1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