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 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15-04-08来源: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 作者: xzfyjglb
SFDR-2014-01043
双政办发〔201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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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双峰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县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双峰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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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6日
双峰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
3.2 报告制度
3.3 报告内容与报告要求
4. 应急响应
4.1 煤矿灾难分级
4.2 应急响应
4.3 先期处置
4.4 指挥处理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理
5.2 调查分析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技术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经费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制定与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湖南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双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所有煤矿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原则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全县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依法规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 指挥体系及职责
全县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设立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编制本乡镇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安监局局长、县煤炭局局长、产煤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任副组长,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县监察局、县总工会、县卫生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人社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三个专业工作组。
2.2.1 事故抢救组
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灾难抢救方案的制定,协调、调度矿山救护队和救灾所需的设备、物资、聘请技术专家。煤矿发生矿难时由县煤炭局局长担任组长,成员由相关单位组成。
2.2.2 事故调查组
负责对事故灾难原因和经过进行全面调查,写出事故灾难调查处理报告。未遂事故由县煤炭局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调查;一般及以上事故由上级职能部门负责调查,县煤炭局和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
2.2.3 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组
负责组织救治伤员,维护矿区稳定和生活保障,死难人员的抚恤、亲属的安抚、赔偿资金和救援物资到位等后勤保障工作。煤矿发生矿难时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相关单位组成。
2.3 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救灾方案,对抢险救灾的人、财、物进行统一调度使用,下达抢险救灾命令,批准救灾人员入井许可。
指挥长 负责组织实施事故抢救方案,积极营救遇难遇险人员,下达救灾命令,防止事故扩大;根据预案和现场实际需要指定副指挥长及其他指挥部成员,并明确分工,督促各司其职。煤矿矿难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或其指定的人员担任指挥长,事故煤矿矿长协助指挥长工作。
第一副指挥长 组织制订营救遇难遇险人员方案和处置事故灾害计划,组织制订保障抢险救灾工作正常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指挥长批准后组织实施。由县煤炭局局长或负责救护工作的领导担任。
救护队长 根据救灾计划,全面负责领导指挥矿山救护队和辅助救护队,及时向指挥长汇报井下抢险救灾情况。市救护队参与救援时救护队长由市救护队队长担任,市救护队未参与救援时救护队长由指挥长指定人员担任。
3. 预防预警机制
积极开展矿井安全隐患排查和矿井安全监测工作,切实加强对煤矿的安全监管,真正做到监管检查有力、责任主体明确、安全措施到位。
3.1 预防预警
煤矿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分作业地点制订具体的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四图”必须反映井下实际。对各矿安全隐患情况,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理措施,实行动态管理,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要抓好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达不到培训要求的管理人员和职工一律不准上岗作业。煤矿企业要切实承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煤矿要经常开展安全隐患自查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立即停止井下一切采掘作业。乡镇安监站要定期对各煤矿进行安全督促检查,发现问题督促及时解决,整改到位,并进行复查。县煤炭局要按监管计划对各煤矿进行安全监管,发现煤矿安全隐患要督促煤矿按“五落实”要求整改到位。
3.2 报告制度
煤矿事故发生之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县煤炭局、县安监局报告;煤矿负责人接报后,应于1小时内报告县煤炭局、县安监局。
县煤炭局和县安监局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并在2小时内报告娄底市煤炭局和娄底市监察分局,同时迅速通报公安、人社、工会和检察院等部门。
3.3 报告内容与报告要求
(1)报告内容:事故单位及所在地(乡镇、村);事故灾难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灾难类别、伤亡(含失踪、中毒)人数及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事故灾难简要经过,对事故灾难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的初步分析判断;事故灾难抢救情况和采取措施;对事故灾害发展趋势的预测及请求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
(2)报告要求: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4. 应急响应
4.1 煤矿灾难分级
煤矿灾难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Ⅳ级(一般事故-)、Ⅲ级(较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和Ⅰ级(特别重大事故)。
(1)Ⅳ级(一般事故-):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Ⅲ级(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Ⅱ级(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
煤矿发生一般事故,启动县级应急救援预案,县煤炭局派人员赴现场组织实施救援;煤矿发生较大事故,启动市级应急救援预案,县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救援,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指导协调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救援;煤矿发生重大事故,由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救援,省领导小组协调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救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省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救援,市人民政府协助,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告国务院。
4.3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成立现场指挥部,积极采取措施抢救遇险遇难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按事故级别,分别启动各级人民政府煤矿事故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煤矿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遇难实施救援。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煤矿事故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严格防止扩大事故。
4.4 指挥处置
县级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或指导,协调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及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应立即组织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已批准的“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尽快安全撤出灾区人员,积极组织营救遇险遇难人员,及时救治受伤和中毒人员;煤矿企业和有关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灾难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时,必须作出标志或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
(2)迅速找到并控制或消除事故灾难的危害和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
(3)根据事故灾难性质迅速恢复、维修损坏的供电、通风、提升、排水、通讯等系统,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并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逃生创造条件。
(4)根据救护队侦察情况迅速制定救灾方案和救灾计划;
(5)为保证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条件具备时,应在靠近灾区的安全地点设立井下救援基地。井下基地的指挥由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选派具有救护知识,并熟悉井下情况的人员担任。井下基地必须装有直通地面现场指挥部的通讯电话。
4.5 信息发布
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新闻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经县委宣传部门批准同意,由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指定专人对外发布矿难信息。
4.6 应急结束
遇险遇难人员和抢险救灾人员全部升井(特殊情况除外),事故隐患消除,并制定和采取了防范措施后,经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同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撤消,应急状态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理
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组应会同煤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计划和工作。对事故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及其亲属,要按照政策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的物资按价付款或归还。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2 调查分析
事故调查组应与事故抢险工作启动同时成立,人员同时到位;在应急处置阶段及时介入收集有关资料。应急状态结束后,要通过下井勘察、现场模拟、计算及向当事人调查询问、查阅相关图纸资料等手段,找出事故灾难的原因、性质、责任人、相关责任、经验和教训,制定防止类似事故灾难发生的措施。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煤矿必须按规定配备辅助(兼职)救护队伍,平时必须加强队员的训练,同时按规定配齐配足救护器材,做好本矿矿难发生时的先期处置工作,并听从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调动,随时准备完成救援指挥部下达的抢险救援任务。
6.2 技术保障
各煤矿企业应配有及时填绘的能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必备的图纸资料、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煤矿企业要设专柜专人管理这些图纸资料,建立台账,并定期向县煤炭局报送上述图纸,供矿难发生时随时调用。
6.3 医疗卫生保障
为加强县应急救治医疗体系建设,县人民政府指定双峰县人民医院、双峰县中医院、双峰县骨伤科医院作为县煤矿矿难应急救治指定医院。各指定医院必须配备相应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器材和医护人员,提高定点医院应对矿难的救治能力。
6.4 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煤矿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医疗器材和药品储备制度,并分救护、医疗系列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5 经费保障
事故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煤矿必须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且要开展预案演练。县煤炭局每年上半年要举办一次矿难应急预案业务培训班,下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分析总结,为预案修订提供重要依据。
7.2 奖励与责任
建立煤矿矿难应急救援奖罚机制,对在矿难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经济奖励;对在矿难应急处置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单位黄牌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县委。
365bet娱乐在线办公室 2014年3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