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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15-04-09来源: 县应急办 作者:

双政发〔201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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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双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县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双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7年9月24日印发的《双峰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双政发〔2007〕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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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8月6日

 

双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2.3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

2.4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5  乡镇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6 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2 应急处置

3.3 恢复重建

3.4 信息发布

4.应急保障

4.1 人员保障

4.2 财力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基本生活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7 治安维护

4.8 安全防护

4.9 通信保障

4.10 公共设施

4.11 科技支撑

5.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

5.3 奖励和责任

6.附   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6.2  预案制定与实施

7.附   件

7.1  县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7.2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7.3  应急预案体系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娄底市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根据其发生机理、过程和性质,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重特大刑事案件等。

按照社会危害程序、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序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坚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应急协同联动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公共安全科技研发,依法实施应急管理,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科技化。

2.应急指挥体系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体系机构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由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主任,副县长、县武装部部长任副主任,县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全县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县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县应急委办公室的工作,负责县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承办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县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县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县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县专项应急预案和县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指导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总结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应急演练和宣教培训等工作。

2.3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双峰县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中心),县应急指挥中心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县人武部、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武警双峰中队、县消防大队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承担应急救援职责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指挥中心成员。

 县应急指挥中心履行应急救援职责,主要负责健全应急救援指挥组织机构,完善组织体系;根据应急需要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力量进行救援处置;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机制,建立县内应急物资供应渠道;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训练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及主管部门(单位)、专家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2.4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5 乡镇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设立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办事机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确定。

2.6 专家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

3.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和风险隐患排查,综合分析各种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并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要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健全全县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并于每年2月底前对本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综合分析,报县人民政府。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的势态,预警级别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 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管理权限、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方式进行预警。涉及到跨区域的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批准。预警信息要通俗易懂,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3.1.3 预警预防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依法规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根据预警级别的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和应急常识;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6)确保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3.2 应急处置

3.2.1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职权和预案规定,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乡镇(经开新区)、社区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其他相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置。驻双部队、武警等根据应急需要,按规定协助处置。

3.2.2  信息报告和通报

县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要按规定及时汇总突发事件信息并迅速报告事发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情况,并及时续报,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突发事件必须在事发后1小时内书面报告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县人民政府应于事发后2小时内报告省、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可直接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对县人民政府领导作出的重要批示或指示要及时传达给有关部门(单位),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与毗邻区域间的协作,建立突发事件等信息通报机制,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及时联系、通报和协调。

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由县人民政府及其外事侨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等部门(单位)按规定上报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突发事件涉及或者影响到本县行政区域外的,县人民政府及时与所涉及或者所影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

3.2.3 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以及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超出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及有关部门处置能力,需县人民政府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有关预案的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提请县应急委统一指挥处置。

3.2.4 指挥与协调

需县人民政府应对处置的,由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和处置。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乡镇(经开新区)和部门(单位)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3)协调有关乡镇(经开新区)、部门(单位)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县应急委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突发事件跨县的,由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与有关联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程序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县应急委和上级有关部门(单位)。

3.2.5 现场处置

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迅速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加强巡逻,维持社会治安;

(3)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

(4)加强现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5)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

(6)决定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组织运输企业运输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

(7)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3.2.6 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怃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保险监管机构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 总结评估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并报县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年2月底对上年度突发事件发生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报县人民政府。

3.3.3 恢复重建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援助的,由县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请求,按规定报告批准后组织实施。

3.4 信息发布

应急指挥机构会同县政府新闻办公室,按照《双峰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预案》的有关规定,客观、准确、及时地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4.应急保障

4.1 人员保障

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要按照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着力构建统一领导、管理规范、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应急队伍体系。

县直有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要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政府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防汛抗旱、医疗卫生、森林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积极推进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大力发展应急管理志愿者队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装备水平和业务能力。

4.2 财力保障

各级财政要保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资金。企业应当设立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并向上级请求支持。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办法,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支持各保险机构推广针对应急工作的险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机构办理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4.3 物资保障

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相关程序,确保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4.4 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地方住、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援助。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要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县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要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紧急医学救援体系、卫生监督体系,提升卫生应急能力。

4.6 交通运输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要依法制定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办法,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交通、运输、公路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开设应急救援 “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交通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4.7 治安维护

公安、武警部队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搞好治安保卫工作。

4.8 安全防护

县直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或者结合人防工程、公园、广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与改造进行建设。必要时,可以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场所等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县直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要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及有关部门(单位)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其人身安全。

 

4.9 通信保障

县经信局、电信、移动、联通、电视台等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当与通信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各应急指挥机构、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各应急队伍应当至少保证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确保应急期间通讯联络畅通。

4.10 公共设施

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的,当地人民政府、相关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制定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有关部门(单位)要按职责分工,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处理。

4.11 科技支撑

要依靠科技创新,充分利用信息产业发展和社会信息化成果,积极推进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搭建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互为支撑、安全畅通的应急平台体系;要通过整合现有资源,建设应急平台的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实现突发性事件和监测预警、信息报告、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调度等主要功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要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领域的研发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用于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防范处置工作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

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防范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5.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综合性应急演练。并加强对应急演练工作的督查指导。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每年要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应急演练。

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村(居)委会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采(选)矿、冶炼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设施、交通工具和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大中型企业等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5.2 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要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编写应急管理教育培训教材,编印应急知识通俗读本,设立应急管理网页,加强应急宣传。

县文广新局、电视台、双峰网、县政府门户网站等有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常识,增强公众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县司法局要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建立健全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管理知识公务员培训制度。县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拟定学校应急知识教育规划,并对学校、 幼儿园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社区、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 责任与奖惩

依法依规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  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6.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 附  件

7.1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县武装部  负责组织协调驻双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县公安局  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恐怖袭击事件、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交通管制和抢险救援等工作。

县卫生局  负责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受伤群众及抢险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县安监局  负责工矿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火灾、交通、军用火工产品、民用爆炸物品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

县民政局  负责协调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发布自然灾害灾情;储备、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县发改局  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安排突发事件应对重大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教育局  负责学生应急常识的教育工作;负责恢复灾后教学秩序。

县经信局  负责电力、石油、天然气等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全县信息安全应急保障体系的建立,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无线电通信频率保障工作。

县监察局  负责应急工作中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

县财政局  负责应急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建设项目。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公务员应急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对应急工作中先进典型的行政奖励表彰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县环保局  负责突发事件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供水供气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城市供水、供气保障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运输保障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公共交通、公路、水路交通保障工作。

县水利局  负责防汛抗旱,堤防、水库大坝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储备防汛物资。

县农业局  负责动植物疫情、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做好灾区农业生产自救的指导工作。

县林业局  负责野生动物疫情、林业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信访局  负责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工作。

县商务局  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如肉、糖的储备管理和成品油保障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协调供应工作。

县工商局  负责维护灾区市场经营秩序。

县质监局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监督管理灾区产品质量。

县粮食局  负责粮食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粮食保障工作。

县物价局  负责经济安全中物价稳定应急工作;负责灾区物价稳定工作。

县政府法制办  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法制建设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药品安全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县畜牧水产局  负责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气象局  负责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气象服务。

县消防大队(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  负责消防火灾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武警双峰中队  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维护应急工作中的社会秩序。

县人防办  负责人民防空应急工作。

县地震局  负责地震灾害应急工作。

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  负责各类应急工作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县保险公司  负责组织、督促各保险公司开展应急保险推介和理赔工作。

县政府新闻办  负责应急工作中的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应急知识。

县政府外事侨务办、县台办负责涉外涉侨涉台事故应急工作和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涉外涉侨涉台工作。

其它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应急工作。

7.3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7.3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科学、迅速、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序地减少突发事件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双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人民政府应对本县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和行动指南,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施行,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2)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专项应急预案)。县专项应急预案是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类或某几类突发事件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单位)职责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县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直部门应急预案)。县直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县总体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某类突发事件制定的,以本部门(单位)处置为主、相关单位配合应对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发布,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4)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乡镇应急预案)。乡镇应急预案是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备案。

(5)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高危行业重点单位等为应对本单位突发事件制订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各单位制订,报主管部门和有关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6)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举办大型庆典、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 主办单位事先制订应急预案,报批准举办活动的有关部门审定和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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