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经济开发区入园项目评估管理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6-18来源: 365bet娱乐在线门户网站 作者: 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园区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项目入园机制,加强对园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县委县政府决定对入园项目建立评估、管理、考核机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新引进项目应符合县经开区产业规划,要能够促进现有产业转型升级,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年税收贡献5万元/亩以上,投资强度120万元/亩以上。县经开区优先保障重大战略投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入园用地需求,以推进园区工业按“四化两型”要求集约发展、集聚发展。
第三条 县经开区按“一区多园” 规划建设。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优先引进战略投资项目进驻县城中心园区,鼓励中小投资项目到乡镇其他园区发展。
第二章 项目评估
第四条 成立入园项目评估组。评估组分专家评估组与政府评估组,分别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估标准对项目进行独立评估,其中专家评估组评估分占总分值的60%,政府评估组占40%,综合计算项目评估得分。县经开区的入园项目评估由县经开区第一书记负责召集,乡镇的项目评估由县委或政府分管招商引资的负责人召集。专家评估组成员从项目相关的县内各职能部门和企业中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50人以上的项目专家评委库中抽取相关行业的7名评审专家组成。政府评估组成员组成:县委县政府分管园区和招商引资的领导,县经开区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县招商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规划局、县审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单位负责人。
第五条 考察洽谈项目。县经开区、县招商局负责搜集招商信息,加强跟踪联络,邀请投资商来园区考察洽谈,组织相关人员对拟入园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撰写考察报告(附企业情况、产品图片及税收效益和土地需求等相关资料),递交评估领导小组。
第六条 召开评估会议。评估会议由规定的召集人召集,会议通过听取考察组对项目的情况汇报,在环保初评意见的基础上,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评估标准,对拟入园项目进行科学评估,作出评估结论报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即审签《双峰经济开发区项目入园审批书》)。
第七条 项目入园评估采取计分制,总分100分,评估从拟入园项目的产业、税收、投资规模及投资主体等四个方面进行量化确定。具体评估计分办法如下:
1、产业归属20分。实行基本分与加分计分制:
(1)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计基本分12分。
(2)在基本分的基础上,以下6类产业:①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项目;②符合国家十大振兴规划产业、国家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③省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示范项目及县内产业集群产业链中重大缺失工艺和零部件项目;④新材料、新能源产业化项目;⑤大型机械装备、特色机械装备及其核心配件配套项目;⑥其他投资规模大、产出效益高的新兴产业投资项目。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加计8分。其他产业由评估小组研究酌情加分。
2、税收贡献50分。根据项目的用地规模,投资方对项目投产后5年内的年税收贡献(仅限企业经营期内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之和)作出合同承诺,最低年税收承诺为5万元/亩,计50分,项目投资方每增加年税收承诺1万元/亩,加1分,依此类推,不设上限。并在启动项目土地挂牌前向县经开区缴纳5万元/亩的履约保证金,此笔资金由县经开区设立专账管理,不计投资商利息。
3、投资规模20分。项目投资强度应达120万元/亩以上。其中:3000万元(含)—1亿元,计12分;1亿元(含)—2亿元,计14分;2亿元(含)—5亿元,计16分;5亿元(含)—10亿元,计18分;10亿元(含)以上,计20分。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的在此基础上加1分。
4、投资主体10分。引进项目投资主体系国内外行业龙头、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等企业及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级“千人计划”高端人才、“两院”院士、长江学者,计10分。其他投资企业由评估小组研究定分。
5、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项目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等防护措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保证充足的环保投入,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具体由县环保局初评,报评估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章 项目签约
第八条 入园审定。工业项目评估得分为70分以上,非工业项目评估得分80分以上,即列入拟入园项目,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按项目评估得分从高至低确定入园顺序。
第九条 合同会审。经评审同意入园的项目,由县经开区、招商局与投资方就项目合作细则进一步协商确定,由县经开区起草合同文本。入园合同中应有国土规划部门对项目用地总建筑面积、工业用地和配套用地比例、绿地率等指标作出明确的规定。合同经分管园区、招商引资的县级领导、常务副县长、县长审签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组织签约。项目签约由县经开区、县招商局约定召集,县人民政府或县经开区与投资方签订项目入园合同。项目入园合同的送审稿与项目入园合同书由县经开区分年度归档保管,同时保存纸质文档与影印文档。
第十一条 项目供地。园区项目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项目得分高者优先供地。工业项目按评估价最低基准地价挂牌供地(不少于12万元/亩),非工业项目用地按市场机制公开挂牌竞争取得。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县经开区依法按合同对园区企业进行监管。环保、工商、规划、国土、发改、住建、税务等部门查验《双峰经济开发区项目入园审批书》办理相关的行政许可及其他手续。
第十三条 组织验收。项目按合同约定时间(具体从县经开区向企业交地之日起计算)建成投产后,企业提出申请,由县经开区牵头,组织县招商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部门对企业进行投资规模、税收效益及环保“三同时”验收。
第十四条 经过验收,企业投产1年后实现税收承诺的,则由县经开区于验收通过之日起1个季度内退还所缴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企业没有实现税收承诺的,县经开区则从企业所缴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扣抵税收不足部分转为违约金收缴,并按5万元/亩的标准收取下年度的履约保证金。其他违约行为按合同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奖励。经过上述两项验收后,对投资规模大、财税贡献多的项目按照《双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确定项目应得的综合奖励,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奖励到位。
第十六条 建立考核机制。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县委县政府对园区项目投产后在5年内实行年度合同履约情况考核,并进行动态管理。考核的主要依据是企业的税收贡献指标。
第十七条 在年度考核中,对不能完成项目入园合同约定的税收贡献的企业,县人民政府责令其用现金补足税收不足部分并限期整顿,整顿期1年。整顿期间,该企业列为税收重点监管企业,县政府按年度依法征收其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1年后不能完成约定税收,按程序退出园区。对按合同约定验收达标投产的企业,确因市场原因不能完成约定税收任务的,经税务、审计等部门和县经开区认定报县政府同意,将该企业作为特别扶植企业,扶植期不超过2年,扶植期间按年度依法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扶植期满后仍不能完成约定税收的企业依法按程序退出园区。
第十八条 完善园区企业退出机制。园区企业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投入由县财政评审建立台账。园区企业如果发生违法、重大违约行为,按规定应退出园区的,由县经开区报县政府研究批准后依法按程序执行。退出园区的企业土地按入园合同原价由县经开区予以收回,机械设备等其他动产在规定期限内由企业自行处置,房产等不动产按法定评估的价值剔除折旧后由县经开区处置,或引进新的企业。
第十九条 加强用地管理。入园工业企业不得改变工业用地性质,不得私自转让土地,不得违反规划要求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事项。规划、国土、建设、房产等部门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供水供气供电部门对违规企业不得擅自供给。工商部门对入园企业办理股东变更手续要严格管理,先由县经开区审查签署书面意见才能办理变更。对违规违法行为,县委县政府将依法查处违规企业,对失职渎职的职能部门将移送纪检、检察等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严格责任追究。项目评估单位或个人依法对项目进行评估与验收,对评估与验收结果承担相应责任。因评估与验收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单位与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重大战略投资项目或产业集群的引进可以“一事一议”,由县经开区、县招商局在本办法的基础上提出专门的优惠政策,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 在本办法出台之前已入园的企业,按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原入园合同的规定进行管理考核,入园合同没有税收约定和用地规划控制的,补签相关协议。
第二十三条 落户县城中心园区以外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如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政策,按新政策执行。本办法由县经开区、县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