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政办发〔2018〕10号 365bet娱乐在线办公室 关于印发《双峰县“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8—2023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4-27来源: 双峰县法制办 作者:
SFDR-2018-01003
双政办发〔2018〕10号
365bet娱乐在线办公室
关于印发《双峰县“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8—2023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县直有关单位:
《双峰县 “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8—2023年)》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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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7日
双峰县 “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8—2023年)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严厉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的行为,确保全县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县人民政府决定,2018年至2023年,连续5年开展 “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切实加强兽药、饲料市场及养殖户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三聚氰胺等非法添加物及假劣兽药、兽用生物制品行为,建立饲料及畜禽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降低饲料和畜禽水产品中非法添加物及兽药残留的检出率,根除非法添加物,减少兽药残留,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树立我县畜禽水产品品牌形象,提升我县畜禽水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全县畜牧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整治对象和目标
(一)整治对象:饲料、兽药、医药经营门店、贩运商、牲畜经纪人等经营单位和畜禽养殖场(户)。
(二)整治目标:饲料产品中“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三聚氰胺”等非法添加物检出率为零;牲畜尿样中“瘦肉精”抽检阳性率控制在1%以下;外运牲畜“瘦肉精”检出率为零;生鲜乳中的“三聚氰胺” 检出率为零,其它兽药残留检出符合部颁标准。
三、整治时间
专项整治从每年3月1日开始,至每年的11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抽样检查阶段(3月1日至11月30日)。各乡镇、经开新区对辖区内的规模养殖(场)户(生猪和羊存栏20头以上、牛存栏10头以上)进行地毯式清查抽样,做到不漏一村、不漏一户,按照《双峰县瘦肉精专项整治牲畜尿样抽样任务分配表》(见附件1)应完成的尿样抽样任务数量及时送县畜牧水产局检测站检测,并填写报送《双峰县牲畜“瘦肉精”专项整治抽样登记表》(见附2)。县饲料办对全县存栏3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进行重点复查和抽检,县兽医局组织对出栏生猪和定点屠场的活畜抽样抽查(抽检率要达到5%)。与此同时,对全县的兽药(兽用疫苗)、饲料及添加剂等进行专项集中整治。
(二)重点整治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由县畜牧水产局牵头,公安、食药监、环保、交通运输等职能部门配合,集中精力对各养殖小区、无公害养殖基地、各牲畜外销公司、牲畜经销商进行整治。
(三)整改执法阶段(7月1日至11月底)。法院、公安、畜牧等部门联合行动,集中精力强制执行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及饲料、兽药行政处罚案件,总结监管经验,健全工作机制。
四、整治内容
(一)整治非法制造、销售、使用假劣兽药、假劣兽用生物制品等假劣药品的行为。
(二)查处违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三聚氰胺”等非法添加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三)查处饲料生产、经营及兽药经营企业制售含非法添加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和非法添加物的行为;严查经营 “五无”(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质量合格证、无准产证、无产品标准)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预混料的行为;联合药监部门查处人用品用于牲畜的行为;督促企业建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记录制度,督促经营企业建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进货与销售登记制度。督查兽药经营企业按照兽药GSP的规定规范兽药经营行为。
(四)整治养殖场(户)违法使用非法添加物的行为。查处养殖场(户)在自配料和动物饮水中添加“瘦肉精” “三聚氰胺”等非法添加物的行为;严查养殖场(户)购买人用药品用于牲畜的行为;切实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管,全面实施各乡镇、经开新区对辖区内的规模养殖(场)户的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现场检查登记制度, 督促养殖(场)户建立用药记录制度和养殖档案制度,规范用药管理,遵守兽药管理法规,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强制实施畜禽标识制度和防疫档案制度,健全和严格执行非法添加物溯源制度。
(五)深入开展兽药超标整治。严厉打击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化水产养殖企业(场、户)、兽用化学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店)、饲料生产企业、从事畜禽疾病及鱼病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滥用抗生素而不执行休药期的违法行为。扩大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兽用抗菌药残留监测数量和覆盖范围,对于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跟进实施检打联动,追溯问题源头,坚决立案查处。开展水产养殖动物致病菌耐药性普查,根据普查结果科学指导水产养殖规范用药,逐步建立科学指导规范用药的长效机制。
(六)整顿规范牲畜屠宰企业和经纪人、贩运商的经营行为。严格屠宰检疫检验制度,加强屠宰环节非法添加物检验,重点加强对牲畜定点屠场的监管。强化牲畜贩运企业和屠商、经纪人管理工作,实行“瘦肉精”检测常态化管理,对养殖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牲畜在出栏前,必须在检疫员监督下,自购“瘦肉精”快速检测试纸,进行自律性检测,做到每批牲畜自检一头。以牲畜养殖和贩运户为突破口,彻查制售“瘦肉精”的黑窝点和销售渠道,采取坚决措施切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源头,依法严惩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违法犯罪分子。严格落实好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控制、质量监测和产地准出入等管理措施,确保出栏和外销牲畜质量安全。严厉依法打击屠宰、贩销明知含“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活畜的单位和个人,加强对牲畜检疫票证的全面清查,记录外销牲畜的真实情况,巩固、完善畜禽产地责任和销区市场准入相结合的管理措施。
五、整治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专项整治工作由县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具体由县畜牧水产局牵头承担监督主体责任,各乡镇、经开新区及县直有关单位配合。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能职责。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及属地管理原则,认真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各乡镇、经开新区全力配合、支持并抓好本辖区内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畜牧部门负责生产源头和定点屠场的监管和查处;食药监部门负责市场流通及加工环节的监管和查处;公安机关主要负责案件的侦破和追查。
(三)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利用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通过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开设电视专栏等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发动,在全社会营造“人人知道危害,时时敲响警钟,处处抵制使用”的非法添加物整治氛围。
(四)强化工作措施。建立健全牲畜“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全面实施产地检疫与“瘦肉精”检测同步进行的机制,各乡镇、经开新区对上市出售的牲畜实行产地检疫与“瘦肉精”同步检测,并建立同步检测档案备查;对未经“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检测及产地检疫不合格的牲畜依法不得发放检疫证明。要严厉打击制销、使用非法添加物及假冒伪劣养殖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凡是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非法制售“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一律依法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凡是在检查和检测中发现含有“瘦肉精”的牲畜或肉品一律予以销毁, 对相关责任人一律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按照《娄底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要求,将养殖档案、制度建设等纳入质量安全指标,对非法添加物制造、销售、使用的养殖场(户)和单位,列入“黑名单”管理,2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所有的扶持项目经费和补贴。凡申报养殖扶持项目和国家奖励补贴资金的养殖场(户),需提供上一年度有效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报告。
各乡镇、经开新区要与养殖场(户)签订《双峰县养殖场确保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见附件3);牲畜贩运企业和屠商、经纪人要与畜牧部门签订《不教唆使用、不兜售、不贩运收购、不屠宰“瘦肉精”活畜承诺书》(见附件4);同时,县人民政府将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对各乡镇、经开新区绩效考核范围,凡因措施不到位、非法添加物违法案件查处配合不力的,要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1.双峰县瘦肉精专项整治牲畜尿样抽样任务分配表
2. 双峰县牲畜“瘦肉精”专项整治抽样登记表
3. 双峰县养殖场确保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4. 不教唆不兜售不收购贩运不屠宰“瘦肉精”活畜承诺书
5. 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现场检查记录表
附件1双峰县瘦肉精专项整治牲畜尿样抽样任务分配表
单位:头
乡镇 | 上半年生猪尿样抽样 任务数 | 下半年生猪尿样抽样 任务数 | 商品肉牛、羊尿样 抽样任务数 |
永丰 | 110 | 120 | 各 乡 镇 按 实 际 户 数 进 行 抽 样 送 检 |
石牛 | 120 | 140 | |
荷叶 | 50 | 60 | |
井字 | 40 | 50 | |
沙塘 | 40 | 50 | |
梓门桥 | 150 | 180 | |
杏子铺 | 80 | 100 | |
走马街 | 100 | 120 | |
洪山殿 | 80 | 100 | |
甘棠 | 120 | 140 | |
青树坪 | 150 | 180 | |
三塘铺 | 60 | 80 | |
花门 | 80 | 100 | |
锁石 | 100 | 120 | |
印塘 | 100 | 120 | |
经开新区 | 0 | 0 | |
合计 | 1380 | 1660 |
说明:此任务数参考各乡镇近几年检疫数和上报奖励大户数统计折算而出(以后逐年重新折算),各乡镇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样送样。各乡镇抽取尿样分上半年与下半年两次送样, 送样时间分别为每年的3月10日-4月30日以及10月10日-11月30日。
附件2
2018年双峰县牲畜“瘦肉精”专项整治抽样登记表
乡镇: 带队员签字:
编号 | 检查日期 | 畜主 姓名 | 所在村、组 | 电话号码 | 牲畜种类 | 存栏总数 | 其中 大牲畜 | 畜主 签字 | 检查、抽样人员签字 | 备注 |
附件3
双峰县养殖场确保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
承 诺 书
为保证我县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特向县畜牧主管部门做出如下承诺:
一、我养殖场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所生产、销售的畜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完全责任,同时自觉接受各级畜牧水产部门的抽检和监督。
二、我养殖场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养殖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控制,做好饲料、药物使用记录,不滥用兽用抗菌药物,不使用人用药,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不在养殖过程中饲喂“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不销售含有“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的畜禽,确保本养殖场所销售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农业部规定的标准。
三、如被各级农业部门查实,我养殖场所生产、销售的畜禽产品中含有“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我愿意自行对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接受畜牧水产部门依法处理,积极配合追查违禁药物的来源,并对本单位有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做好内部管理整顿。
四、严格按免疫程序搞好防疫消毒工作,悬挂好免疫耳标和登记。
承诺单位: 镇 (乡) 村 养殖场(章)
负责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不教唆不兜售不收购贩运不屠宰“瘦肉精”活畜承诺书
本人(公司)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履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自律义务。
二、不教唆畜禽养殖场户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饲喂畜禽动物。
三、不兜售“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给养殖场户用于畜禽饲养。
四、不收购贩运和屠宰明知含有“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的畜禽动物产品。在收购前向当地动物检疫部门办理好动物检疫与瘦肉精同步检测报检手续,向养殖场户索要《无“瘦肉精”承诺书》,对所收购屠宰的活畜进行“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的自律性检测,发现疑似阳性生猪停止收购并立即报告县畜牧水产局。
五、发现有人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或教唆、兜售、收购贩运和屠宰含有“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的畜禽产品时,应立即向当地乡镇或县畜牧水产局报告。
承诺人签字: 住址: 乡(镇) 村
联系电话: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5
双峰县 镇(乡)畜牧水产和动物防疫站
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现场检查记录表
被检查养殖企业: 地址: 村 组
法人代表: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检查内容:
养殖 生产 情况 | 养殖品种 本年已出栏(笼)数量 存栏数量:小 中 大 合计 养殖档案登记情况 制度上墙情况 宣传入户情况 |
投入品 登记 情况 | 饲料购用情况: (来源)是否登记:□ 饲料使用方式:自配加工□ 商品全价饲料□ 主要饲料品种: 、 兽药购用情况: 保存进货票单 □、兽用处方笺□ 主要兽药品种: 执行了休药期制度等相关规定 □ 出栏抽样检测情况: |
动物防疫 情况 | 疫病情况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情况 |
抽样情况 | 尿样 个、饲料 个、兽药 个 |
检查结果及处理 意见 |
检查人(签字): 、 养殖企业代表(签字):
20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二份,畜牧水产和动物防疫站与养殖场户各一份。)
对应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365bet娱乐在线办公室 关于印发《双峰县“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8—2023年)》的通知双政办发〔2018〕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