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政通〔2018〕6号365bet娱乐在线 关于双峰县文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8-05-21来源: 作者:
SFDR-2018-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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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峰县文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
通 告
(双政通〔2018〕6号)
双峰县文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是县委、县政府为加快我县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城市面貌、缓解城区交通压力、提高城区防洪能力、提升城市品位实施的一项民生工程,根据双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双峰县文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范围内的房屋,现将《双峰县文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公开征求公众及被征收人的意见。
对本方案及本项目征收补偿的有关意见,须于本方案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双峰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局或双峰县文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部提出(联系电话:0738-6839109)。
附件:双峰县文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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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7日
附件
双峰县文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快我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位、缓解城区交通压力,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县政府拟决定对县新桥至老桥沿河棚户区进行改造,对该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双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当事人
房屋征收主体:365bet娱乐在线
征收部门:双峰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局
征收实施单位:永丰镇人民政府、县总工会、县文广新局
被征收人:该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二、房屋征收范围
本项目征收范围为湄水河西边新桥至老桥沿河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凡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一律整体征收,具体征收范围以县规划局核准的房屋征收范围图为准,本次房屋征收私房38户、公房2户,共40户,建筑面积约8581.79m2。
三、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签约期限30天,具体时间以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所规定的签约期限为准。
四、征收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五)《双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双政发〔2015〕14号);
(六)其它法律、法规、政策。
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本项目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市场评估为依据,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面积、建筑结构等方面因素,依法选定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须于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评估结果的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作出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须于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娄底市房地产价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评估机构的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推荐三家信誉好、实力强的价格评估公司,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投票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三)调查中发现有未登记的建筑物,由房屋征收部门将相关调查材料移交规划、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处理。如认定为合法建筑物,可按程序进行补偿;如认定为违法建筑物,不予补偿。
(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中任选一种作为补偿方式,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其补偿标准以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依据,按本方案的规定计算补偿费用。
2.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并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同时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同时点进行评估。
3.搬迁补偿。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按建筑面积15元/ m2计算,每户最低不少于800元;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按建筑面积12元/m2,每户最低不少于600元。采取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搬迁费。征收仓储、工业、生产用房的搬迁费用根据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情况,由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临时安置补偿。临时安置费的计算方法为: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未超过30 m2(含30 m2)的按400元/月计算,超过30 m2的每超过1 m2相应增加8元/月的临时安置费。
征收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参照前款临时安置补偿标准给予3个月的安置补偿。
(五)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用于实际生产、经营面积(仓库、办公、生活用房面积不予计算)房屋评估价值的7‰给予补偿。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三个月计算。
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转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时闲置的非住宅,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
2.房屋征收决定公布时,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正在经营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
3.营业执照的营业地点与被征收房屋的位置一致,且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内容相符。
(七)提供保障性住房房源。被征收房屋为住宅,并符合双峰县住房保障条件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政府优先安排,地点以政府安排为准。
六、产权调换房安置办法
(一)安置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谁先签订协议搬迁,谁先选房”的原则选择安置房。
(二)选房原则:被征收人按《腾房验收合格回执单》的时间顺序依次选房,以一日为一个时间段,同一时间的,以抽签确定,第一次是抽取排队序号,第二次是抽取选房号,按抽取的选房序号确定的区域及户型内选择。
(三)产权调换房位置:位于朝阳小区(国藩南路),住宅位置、户型、价格、产权调换的顺序号以公示为准。
(四)产权调换房的交房标准为毛坯房。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由开发商负责统一办理,契税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产权登记费、契税、物业费、房屋维修资金等费用按楼盘对外市场销售类似房屋的标准执行,其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七、奖励办法
(一)对被征收人为自然人且积极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所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并交房验收合格的,享受如下奖励:
1.入户评估登记奖,在房屋征收决定前完成入户评估登记的每户奖励2000元。
2.提前搬迁奖励
(1)公告规定的签约时间开始之日起,20日内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200元/ m2奖励。
(2)公告规定的签约时间开始之日起,30日内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100元/ m2奖励。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以下方式奖励,但每户最高不超过8万元:
(1)公告规定的签约时间开始之日起,20日内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10%奖励。
(2)公告规定的签约时间开始之日起,30日内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5%的奖励。
(二)被征收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时间开始之日起二十日内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6%奖励;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时间开始之日起30日内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3%奖励。
对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所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不再享受奖励;被征收人虽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了协议,但未在协议约定期限内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不享受奖励。
八、房屋征收补偿款结算方法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了协议后,凭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银行存折等与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局办理补偿结算手续,被征收人奖励凭《腾房验收合格回执单》办理结算手续,并由县财政支付中心转账付款。
凡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款一次性付清;凡选择产权调换的,结清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九、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其它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对房屋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实地测量,测绘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房位置、户型等未公示之前,可按本方案的有关规定先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公示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本方案的规定转签产权调换协议,并结清差额,未在规定时间内转签产权调换的,视为放弃。
(三)征收已租赁的房屋,由房屋产权人负责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设有抵押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应按照房屋核算明细表所列财产移交,同时做好水、电等费用的缴纳工作。水、电等费用未缴纳的,按所结算金额从补偿费中予以扣减。
(五)凡给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由征收部门组织拆除,如被征收人擅自拆除的,被征收人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征收部门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被征收人有义务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评估所必须的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如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而造成评估失实或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征收人拒绝实地查勘,可参照同类房屋和查阅被征收房屋的资料进行评估。
(七)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对逾期未迁出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八)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方案仅适用于双峰县文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由双峰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