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人防结建许可联审联批规定》双政办发〔2017〕12号
发布时间: 2017-07-05来源: 双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作者: 双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一、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一)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湖南省人防办、娄底市人防办在依法行政检查中,尤其是对人防结建许可联审联批中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到位,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双峰县出台的《人防结建许可联审联批规定》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文件的具体规范性文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法律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70号)、《关于核定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4)60号)、《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双发(2015)12号)、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结建许可联审联批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号)。
(三)法律依据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70号)第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三条依据:《关于核定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4)60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70号)第五条、第十五条。
第四条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五条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六条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70号)第十七条第七条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八条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关于核定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4)60号)第九条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70号)第二十六条
二、起草的指导思想与宗旨:
规范人防结建许可联审联批,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施工达到了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战时具有防空功能。平时可以增强楼房稳定性,提高地面建筑的防震抗毁能力。
三、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在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除工生产厂房外)。
(二)主要内容:
在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应当按照县级城市标准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按湘价费(2014)60号执行,上级有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设计、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因地质地形原因等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人防办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涉及部门:
本通告涉及县人民政府、县人武部、县发展改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政务中心。
双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年7月4日
对应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