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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政办发〔2017〕12号 365bet娱乐在线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结建许可联审联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7-05来源: 县法制办 作者: 县法制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县直有关单位:

《人防结建许可联审联批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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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74

 

人防结建许可联审联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70号)、《关于核定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460号)、《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双发〔201512号)的规定要求,特就我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行政许可实行联审联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应当按照县级城市标准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按湘价费〔201460号执行),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设计、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因地质地形原因等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人防办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三条  县人防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监督管理;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

第四条  县发改局在审批、核准涉及人防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时,应当征求县人防办的意见,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对县城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实行招、拍、挂时,应将建设用地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规划条件一并予以公示。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县人防办申请验收;未取得县人防办认可文件的,不得办理该项目相关国土手续。

第六条  县规划局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县人防办的意见,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应当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单位在向县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建设方案报送县人防办审查。未取得县人防办人防工程验收认可文件的,县规划局不得为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县住建局对未经县人防办审核批准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在组织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县人防办的认可文件;未取得县人防办人防工程验收认可文件的,县住建局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八条  所有项目必须进驻县政务中心审批联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按审批流程图报审;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在县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县政务中心联审联批要求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湘价费〔201460号、湘发改价〔2016405号、湘发改价〔2016716号规定核准(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  县人防办依法收取的费用,应当执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全额上缴本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不得减免、平调、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对应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人防结建许可联审联批规定》双政办发〔201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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