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双峰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双政办发〔2017〕17号)
发布时间: 2017-08-15来源: 双峰县国上资源局 作者: 双峰县国上资源局
一、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一)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有关政策:
农民个人建房应尽量采取旧址翻建或者利用存量土地,少占或不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其中没有明确“个人’承担补充耕地责任。因此,农村村民建房不能自行占补平衡的,向农民个人收取耕地开垦费法律依据不足。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政府提出的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精神的同时做到耕地占补平衡,对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村正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耕地,依据《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0130号)有关规定,由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补充。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通过土地整理补充占用的耕地,可以鼓励农民投工投劳参与土地整理,以减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负担,但不宜直接向农民个人收取耕地开虽费。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4年1月下发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号),其中规定“三、优化审批服务8、优化审批管理。宅基地审批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9、优化计划管理。各地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方式,推进“空心村”治理、旧宅基地及其他废弃建设用地复垦,周转出的指标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后,可在全县范围内统筹用于农民建房,不再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10、优化占补平衡管理。农民建房占用的耕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补充,实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不得向农民收取耕地开垦费。农民自行复垦或开发的零星分散耕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认,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后,可专项用于农民建房占补平衡。”
(二)我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现状:
随常我县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农民收入水平大船度提高,近年来,居住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在不断高激的农村建房热湖中,农民个人建设用地普烟存在着“不批就进、少批多建,无序乱建”等现象,既违反集约节约用地放策,对耕地保护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也严重影响了村容村貌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主资发[2004]23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上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号)、《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县于2015年1月出台了《双峰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双政办发(2015)2号和《双峰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试行)》
(双政办发(2015)3号)。自两个文件实施以来,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得到了较好的控制,但效果还不是十分理想,特别是建设用地复垦收效甚微。为加强和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特别是正确引导村民在建房时尽量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落实好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拟对以前政策预以修改完善。
二、起草的指导思想与宗旨
切实加强和规范村民健房用地管理,落实好圳地古补平衡政策,规范工作流程,减格农民负担,改管生产、生态环境。
三、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双峰县县成范围内村民建房用地占用耕地需要补充平衡的。主要内容:如何将建设用地复垦成耕地,规范工作、验收程序及补充平衡指标使用,落实占补平衡。
四、执行该规范性文件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对复垦达标的耕地按验收面积实行以奖代投的方式奖励复垦实施单位或者个人。
双峰县国上资源局
2017年8月14日
对应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