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政办发〔2017〕17号 365bet娱乐在线办公室关于印发《双峰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8-15来源: 县法制办 作者: 县法制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县直各单位:
《双峰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365bet娱乐在线办公室
2017年8月14日
双峰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有效落实用途管制和占补平衡制度,实现全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9〕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4〕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备用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占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建房进行耕地补充平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占补平衡,是指农村村民新建房屋确需新占耕地,利用集体经济组织现有存量建设用地或本人老宅基地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复垦以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行为。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镇、村庄建设规划。原则上村民建房应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老宅基地、荒山、荒坡地;确需占用耕地的,首先必须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其补充的耕地面积、质量经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验收确认后,才能作为村民建房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指标使用。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占补平衡负责。农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的补充平衡工作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先补备建、占一补一、占优补优”的原则负责组织落实。
第五条 全县所有用于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占补平衡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可以要求建房户自行实施复垦,也可以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社会投资主体负责实施复垦。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工作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根据县政府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建设用地复垦计划,结合本乡镇(经开新区)村民建房用地指标动态需求,在本辖区内统筹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搞跨乡镇区域占补平衡。
跨乡镇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综合考虑补充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管护费用及区域差异等因素确定,由异地补充的乡镇(经开新区)按不低于补充耕地开垦费标准缴纳。
第七条 为减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担,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占补平衡项目鼓励农村村民投工投劳参与土地复垦。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县政府按实际复垦的有效耕地面积实行以补代投的方式专项补助给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由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统筹补助给实施单位或者个人(具体补助标准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确定,以后每两年按物价水平浮动调整一次)。所需费用(包含乡镇、县直相关单位验收及工作经费)从土地出让收入和耕地开垦费中列支。
第八条 占补平衡项目的立项选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村庄建设规划;
(二)项目区必须是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已确定的建设用地;
(三)项目区的新增耕地率要大于80%;
(四)项目区尽量选取集中连片地块,其中单片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
第九条 占补平衡项目申请立项、开发的程序:
(一)申请。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提出进行土地复垦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①拟复垦土地报告(土地权利人签述同意复垦的意见);②拟复垦地块的权属资料(能证明地块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晰;权属清楚、无争议);③拟复垦地块的影像资料(纸质和电子资料各一套)。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组织现场选址踏勘,分批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现场审查。
(二)现场审查。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项目所地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对拟复垦地块组织实地踏勘审查。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下发《双峰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占补平衡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组织实施。经审查的项目申请人取得《双峰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占补平衡项目选址意见书》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资金来源和预算方案、项目实施组织形式、设计方案、施工管理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并对选址地块实施土地复垦工程。
第十条 占补平衡项目在完成土地复垦工程后向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国土资源、农业、水利、财政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与村民代表进行自验,并出具初验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相关资料(补充耕地的数量和有关资料由国土资源所负责,补充耕地质量由乡镇农业技术服务站负责),申请验收。
(一)验收申请资料
1. 项目验收申请表或验收申请报告;
2. 项目实施后的测量成果;
3. 项目实施后的现状影像资料;
4. 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自验意见。
(二)验收方式
1. 乡镇(经开新区)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自验。
2. 县国土资源部门收到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要会同县农业、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成果验收。按照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标准,采取对文字、图表成果等资料的检查以及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验收。
实地核查标准按国土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验收要求
对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和农用地(质量必须达到相邻耕地质量标准),5个工作日内县农业部门要出具占补平衡项目耕地质量评定意见,10个工作日内县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双峰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占补平衡项目验收确认意见书》,确认所补充的耕地质量和数量。
对项目验收过程中发现有问题要求整改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应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达到验收要求的,予以验收确认;两次整改还不能达到验收标准的视为放弃复垦,不再验收。
(四)验收成果确认及归档
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农村村民建房占补平衡台账,对验收确认的新增农用地和耕地指标实施动态管理,按乡镇分项目进行资料整理归档,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
第十一条 占补平衡项目竣工验收后,要认真落实项目的后期管护工作,加强项目区基础设施及新增耕地地力培肥等方面的管护;具体由项目所在地村委会负责落实管护人或与土地承包经营人签订责权明确的后期管护协议,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存档;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负责指导、督促落实;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不定期抽查,对耕地质量进行检查并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经验收入库的项目耕地方可作为占补平衡指标使用。各乡镇(经开新区)经项目实施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面积及农用地全部纳入占补平衡和建设用地指标库,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使用管理;对乡镇(经开新区)指标的入库和使用,每半年公布一次。
第十三条 对年度内完成或储备新增农用地和耕地指标的乡镇(经开新区),其辖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审核后,可以向县国土资源局上报补充耕地方案并呈报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年度内没有完成或储备新增农用地和耕地指标的乡镇(经开新区),其辖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县国土资源局一律不受理(经批准跨乡镇异地补充的除外)。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已实现占补平衡的,用地报批时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但所占用的耕地应扣减该乡镇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占补平衡指标。
第十五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建立耕地后备资源库。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每年要科学规划,储备足额的占补平衡和农用地转用指标,确保合理保障村民建房用地需求。
第十六条 县监察、检察、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负责本项工作的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占补平衡工作按照《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严格考核。
第十八条 成立双峰县村民建房用地占补平衡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国土资源的副县长任组长,县监察局局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常务)、县农业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相关分管负责人,各乡镇(经开新区)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职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由县国土资源局耕保股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县国土资源局耕保股。各乡镇(经开新区)也应成立村民建房用地占补平衡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双峰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试行)》(双政办发〔2015〕3号)文自行废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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