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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惠政策返回

双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双峰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双峰县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 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经开新区、县直有关单位: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充分激发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活力,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力度,提高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双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峰县财政局制定了《双峰县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双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双峰县财政局

2016年10月8日

双峰县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扶持工作,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5〕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办明电〔2014〕89号)、《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娄底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娄底市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双峰县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主要来源于省级财政下达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社会各界捐赠、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创业项目,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进行资金扶持。

第四条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为:毕业3年以内、在双峰县辖区内自主创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和经教育部学历认证的海外留学归国人员(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第五条申请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产业外),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二)高校毕业生在毕业3年以内依法登记,取得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食品卫生、餐饮服务、民办培训学校、医疗机构等需要行政许可的项目须取得相关行业许可证;

(三)办理工商登记6个月以上,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的营业场所,由高校毕业生本人依法依规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高校毕业生在高校就读期间依法登记的创业项目,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

第六条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2万元。综合考虑创业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资金投入、带动就业人数、经营状况、科技含量、创业对象就业困难等情况进行评定。对城乡低保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家庭成员身患重病、孤儿、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6个月以上、具有知识产权的科技项目等申请对象给予重点扶持。

每个高校毕业生只能享受一次创新创业扶持资金。同一创业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创新创业扶持资金,对于已享受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后将企业法人变更为其他高校毕业生或者将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重新申请登记为其他高校毕业生再申请扶持资金的,不得享受创新创业扶持资金。

第七条申请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创业项目计划书(含主营业务介绍、项目预算、资金投入情况、发展规划等);

(三)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毕业证书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海外留学人员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食品卫生、餐饮服务、民办培训学校、医疗机构等须办理行政许可的项目还需提供相关行业许可证复印件;

(五)属城乡低保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家庭成员身患重病、孤儿、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6个月以上、具有知识产权的科技项目等重点扶持对象,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布通知

每年9月份,县人社局在人社局网站发布申报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的通知。

(二)申请扶持资金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属地原则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社保障站提交申请材料,由乡镇人社保障站初审后统一上报到县劳动就业局。

(三)审核、公示与支付

按照资金审核及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县劳动就业局对资料初审。报县人社局审核,县人社局组织财政等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将审核结果在人社局网站公示15天,公示内容包括高校毕业生姓名、创业项目名称、学历、毕业时间、毕业院校、身份证号码、扶持金额等。公示后无异议的,县人社局出具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由县财政局将扶持资金及时拨付到申请对象的银行账户。

第九条县劳动就业局要切实做好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享受扶持资金的人员信息数据库。县人社局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核扶持对象,严防骗取扶持资金的现象发生。县财政局要切实加强财政监督,进一步提高扶持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审核把关不严、违规审批资金、违规拨付资金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经办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双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双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双峰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双峰县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示范典型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经开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5〕7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5〕35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五年(2015—2019)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娄政办发〔2015〕31号)、《365bet娱乐在线办公室关于印发〈双峰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五年(2015—2019)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双政办发〔2015〕28号)等文件精神,双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峰县财政局制定了《双峰县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评选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双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双峰县财政局

2016年10月8日

 

双峰县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推动我县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营造“鼓励创新、崇尚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树立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典型的带动效应,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广泛宣传、公开申报、择优推荐、量化评选、网上公示”的原则,从全县范围内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创业载体、乡镇、社区(村)、优质初创企业和自主创业个体工商户中择优评选。

第三条评选项目与奖励标准:

(一)每两年择优评选1个县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含示范园区、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中小企业示范基地、示范众创空间等,下同)。根据示范基地的工作成效,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二)每年择优评选2个左右县级示范乡镇、5个左右县级示范社区(村),根据示范典型推进创新创业工作力度和工作成效,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三)每年择优评选5家左右县级优质初创企业、5个左右县级自主创业就业个体工商户,根据示范典型的规模、社会与经济效益、科技含量、带动就业工作成效,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四条申报示范典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示范基地评选条件

1.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2.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完善的基础配套设施。

3.现有入驻企业不少于20家,带动就业人数不少于500人(同等条件下,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比例较高的基地可优先评选);对入驻的自主创业者给予适当的租金减免。

4.基地基本条件好,基地功能建设、基地内部管理与创新等制度健全(具体考评指标在每年度的申报评选通知中另行制定)。

(二)示范乡镇评选条件

1.党委、政府出台了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相关政策文件,突出就业优先战略,建立了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联动机制。

2.积极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活动,创新创业氛围浓厚,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机制基本形成,城镇登记失业率或调查失业率处于全县控制线以下,整体就业形势稳定。

3.上级下达的年度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带动城乡就业成效显著。

4.因创新创业引领拉动,涌现了一些新产业、新业态和突出的工作亮点。

5.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地方财政配套到位,各项扶持政策措施全面落实,社会评价反响好。

(三)示范社区(村)评选条件

1.出台了切实可行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具体工作规划,创新创业各项数据清楚,积极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活动,创业就业氛围浓厚。

2.上级下达的年度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带动城乡就业成效显著。

3.近两年各项创新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涌现了一批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的示范典型和突出工作亮点。

(四)优质初创企业、自主创业个体工商户评选条件

1.在双峰县登记注册,创业处于起步阶段,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产业外),具有发展潜力的各类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2.创业时间在1年以上、5年以内。

3.具有突出的创业事迹或经历;合法正常经营,社会经济效益良好,无知识产权或其他经济、法律纠纷。

4.初创企业每年平均带动城乡就业15人以上;个体工商户每年平均带动城乡就业3人以上;同等条件下,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比例较高或生产经营项目科技含量高的可优先评选。

第五条示范典型评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

在全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评选奖励工作结束后,从2016年起,每年下半年(具体时间根据市级示范典型评选奖励工作的时间确定)由双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县人社局网站发布市级示范典型申报评选工作通知,各乡镇人社站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发动,提高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各级单位对示范典型评选奖励活动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二)公开申报

按照自主申报的原则,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根据管理权限逐级向所在乡镇人社站填报申报材料(具体申报材料在每年度的申报评选通知中另行规定)。

(三)择优推荐

县劳动就业局进行初审,严格按照规定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摸清实情、据实评价、择优推荐。

(四)量化评选

双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等县直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推荐对象进行联合评审,通过实地考察、核实对比、量化打分、择优评选确定拟奖励对象。

(五)网上公示

双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县人社局网站将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认最终奖励对象。

(六)发文奖励

双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公布奖励对象,对入选的示范基地、示范乡镇、示范社区(村)、优质初创企业和自主创业就业个体工商户,分别授予“双峰县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双峰县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乡镇”、“双峰县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社区(村)”、“双峰县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优质初创企业”、“双峰县自主创业就业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奖励资金。

第六条县级示范典型评选奖励资金从县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县级示范基地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以及基地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示范乡镇、社区(村)的奖励资金只能用于开展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相关工作,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八条县级示范典型奖励资金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遵循“专款专用、讲究效益”的使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申报或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视情况轻重,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和经办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双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担保贷款申请指南返回

2016年双峰县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指南

申请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从事微利项目(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和暴利行业以外的所有项目),诚实守信、自主创业的,可向当地人社部门创业贷款但保中心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等等

办事部门及地点:

双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楼劳动就业局(四楼8402室)。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2、《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湘财金[2014]8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的规定》(娄财金[2015]43号)。

扶持方式:财政负责贴息(最长期限2年)。

办理流程:

1、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户口本(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带结婚证)、创业培训合格证、个人信息报告等原件到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提出申请,由创业担保贷款中心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要求的发放《双峰县促进就业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担保书等相关表格资料。

2、申请人如实填写好《双峰县促进就业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等相关表格,提供反担保措施的担保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且按要求填写好担保书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后统一报送至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进行复核。

3、担保中心对申请人所报送资料进行复核后,将组织专人到申请人创办的企业进行现场实地走访考察,对其经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效益评估。

4、结合现场实地走访考察的情况,由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对申请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后,通知其本人到指定银行办理放贷手续。

政策咨询电话:0738-6835910

3、创业补贴申领指南返回

2016年双峰县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补贴申报指南

 

补贴对象:

毕业3年以内、在双峰县辖区内自主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创业项目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和经教育部学历认证的海外留学归国人员(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政策依据: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5〕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办明电〔2014〕89号)、《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娄底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娄底市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双峰县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补贴条件:

(一)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产业外),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二)高校毕业生在毕业3年以内依法登记,取得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食品卫生、餐饮服务、民办培训学校、医疗机构等需要行政许可的项目须取得相关行业许可证;

(三)办理工商登记6个月以上,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的营业场所,由高校毕业生本人依法依规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高校毕业生在高校就读期间依法登记的创业项目,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

办事流程:

(一)发布通知

每年9月份,县人社局在人社局网站发布申报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的通知。

(二)申请扶持资金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属地原则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社保障站提交申请材料,由乡镇人社保障站初审后统一上报到县劳动就业局。

(三)审核、公示与支付

按照资金审核及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县劳动就业局对资料初审。报县人社局审核,县人社局组织财政等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将审核结果在人社局网站公示15天,公示内容包括高校毕业生姓名、创业项目名称、学历、毕业时间、毕业院校、身份证号码、扶持金额等。公示后无异议的,县人社局出具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由县财政局将扶持资金及时拨付到申请对象的银行账户。

申请材料:

(一)《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创业项目计划书(含主营业务介绍、项目预算、资金投入情况、发展规划等);

(三)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毕业证书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海外留学人员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食品卫生、餐饮服务、民办培训学校、医疗机构等须办理行政许可的项目还需提供相关行业许可证复印件;

(五)属城乡低保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家庭成员身患重病、孤儿、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6个月以上、具有知识产权的科技项目等重点扶持对象,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政策咨询:

双峰县劳动就业局城镇就业股:0738- 6820155

4、工商登记指南返回

  事项名称    工商登记   受理机构    县工商局
  办事分类    设立变更   服务对象    个人
  收费情况    否   收费依据    无
  办理地址    双峰县工商局窗口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开范围    政府网站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电话    0738-6512360
  事项名称    个体设立登记
  行为对象    自然人
  行为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365bet娱乐在线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办理条件   

应在双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辖区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办理程序   

(一)受理及审查 
1、岗位责任人:双峰县工商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报首席代表及其授权人员核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做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时限:即时。 
(二)审核 
1、岗位责任人:首席代表及其授权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申请的批复。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告知 
1、岗位责任人:各工商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2)及时准确告知、送达申办人员审核结果并在窗口公示,将应归档的资料复印保留。 
(3)对未通过审批而退回的资料,出具《驳回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材料   

1.经营者(申请人)签署的《双峰县个体工商户三证合一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双峰县个体工商户三证合一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5.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县(区、县级市)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出具机构同意该场所用于经营用途的意见。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2)租赁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合同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宾馆、饭店(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市场铺位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军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地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 
(3)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填写应当标明经营场所所在县、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办理期限  1个工作日

5、税务登记返回

 事项名称    税务登记   受理机构    县国税局
  办事分类    财税规费   服务对象    企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收费
  行为对象    公民和法人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址   

双峰县永丰镇八本街526号

  咨询渠道    0738-6512360
  公开范围    政府网站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事项名称    个体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行为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章第一节规定的情形
  办理程序   

  申请材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