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记住密码 忘记密码?

重点办事服务当前位置: 重点办事服务 - 随迁子女入学服务

政策

入学办理流程

证件要求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咨询投诉

监督举报

 

1、政策返回

政策依据及收费:

1、《娄底市流动人口居住证使用管理办法》(娄政办发【2012】38号);

2、《娄底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就学暂行管理》办法(娄教发【2011】12号);

3、《双峰县关于加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入托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双教字【2010】44号);

4、收费情况:免费。
 

娄底市流动人口居住证使用管理办法(娄政办发【2012】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水平,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住证是非本县(市、区)户籍人员在居住地居住和享受居住地公共服务的证明。流动人口实行居住证“一证通”制度,即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工作、学习、生活、居住,办理了居住证的可以到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工商、税务、人口与计生、卫生、司法等部门办理各项行政许可申请、非行政许可申请和办事服务项目,在就业、入学、医疗、社保等方面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居住证使用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关的工作责任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工商、税务、人口与计生、卫生、司法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居住证的发放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乡镇(街道)、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负责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登记采集并录入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核验并制作居住证。

第二章  居住证的办理

第五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县(市、区)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六条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按下列规定进行申报:

(一)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申报;

(二)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在聘用时进行申报;

(三)就学并在学校住宿的,由学校在入学时进行申报;

(四)在救助机构住宿的,由救助机构在入住时进行申报;

(五)其他年满16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口,由提供住所的单位、个人在入住时进行申报。

第七条流动人口在申请办理居住证时,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房屋住所证明。流动人口是已婚育龄妇女的,还须提供有效婚育证明。

房屋住所证明是指自有房屋的房地产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等。

第八条居住证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申报办理。

第九条流动人口申报入住登记的个人和单位应提供流动人口的居民身份证、相关证明并留存复印件,如实填写《流动人口暂住信息登记表》,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所在乡镇(街道)、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

第十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对流动人口登记信息进行核对确认造册,并在24小时内录入湖南省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有条件的单位、学校、救助机构等,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独立申请账号,直接将采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录入湖南省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通过湖南省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核验流动人口的身份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居住证,并通过申报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将居住证发放给申请人。

第十二条居住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签发日期、有效期、户籍地址、居住地址、照片。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首次申领居住证,签发有效期为1年的居住证,1年到期后继续居住的,凭原有效居住证换发有效期为1年的居住证。对已在同一县(市、区)连续居住满2年,到期后需继续居住的,签发有效期为3年的居住证。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应在居住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换发居住证;到期未换发的,视为首次领证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在同一县(市、区)住址发生变动的,应于变动后7日内到新居住地申报登记,由登记机关在湖南省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办理变更登记,不换发居住证。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申请居住证换发、住址变更登记或者居住证遗失补办的,应当填写《居住证换发、变更、补办申请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应当对换发、变更、补办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在湖南省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数据维护。

第十七条换发居住证的,由申报机构收缴原居住证;遗失补办的,视为首次申请。

第十八条流动人口在居住证有效期内流入本市其他县(市、区)的,流入地公安机关应收缴原居住证,换发新的居住证,居住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不得收取制作居住证费用。

第三章  居住证的使用与服务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凭有效居住证依法享有与常住人口同等权益。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对照职责权限明确流动人口居住证服务范围和服务职责,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与居住证有效关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将流动人口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统一规划,建立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让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充分享受到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优惠政策。

教育部门:应将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子女享有与常住人口子女同等待遇的义务教育。

工商部门:应及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进行年审年检,加强对流动人口经商人员职业道德法规教育,增强其遵纪守法和维权的能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扶持流动人口就业,做好流动人口按政策参加就业培训服务、参加社会保险及相关待遇、参加现居住地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职业(执业)资格的考试、登记工作。

卫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中的儿童享受免疫接种,患艾滋病、结核病病人享受治疗优待政策工作。

人口与计生部门:向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基本项目的免费计划生育服务;为有申请要求的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地免费办理一孩生育证和电子孕检证明;做好流动人口享受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知识等服务工作。

税务部门:做好流动人口享有与常住人口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

公安部门:为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连续工作满1年且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或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缴纳税费和社会保险满1年的流动人口办理市辖区城镇户口迁入手续;为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缴纳税费的流动人口办理县(市)城镇户口迁入。

为在居住地初次申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流动人口办理申领手续。

为在居住地申请增加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等准驾车型的流动人口办理相关手续。

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理区以外居住的机动车驾驶人办理换证手续;为常住户口是本省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办理出国(境)证件手续。

为流动人口办理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消防许可手续。

第四章  居住证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工商、税务、人口与计生、卫生、司法等部门办理各项涉及流动人口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办事服务项目时,应当同时查验流动人口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要将流动人口居住证的管理纳入常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

(二)伪造、变造或出借、转让居住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

第二十三条办理居住证的工作人员,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娄底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就学暂行管理》

(娄教发【2011】12号)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3〕7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湖南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来我市、县(市、区)务工经商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年龄在6周岁至15周岁,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并随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来我市、县(市、区)居住,应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三条 凡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且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来我市、县(市、区)已取得居(暂)住证,同时又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并由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或工商执照,有相对固定居所的,可以申请入学。

第四条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原件;

(二)流入地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暂住证;

(三)务工或经商证明:经商办企业人员出示工商执照,务工人员出示用人单位签订的、由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

(四)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或相关居住证明;

(五)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明;

(六)非起始年级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来我市、县(市、区)就读的,除须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出具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及转学证明。

第五条 自愿到民办中小学校入学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可按民办学校入学条件到民办学校入学。

第六条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转学一般以学年为期限。对特殊情况,可实行灵活的动态管理原则,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临时学籍档案,另行造册,强化管理。

第七条 所有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免收借读费。在已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地区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免收杂费和课本费;在未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地区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按照“一费制”的办法收取就学费用。

第八条 外出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的原则,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学校的正当权益。要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及实行奖惩、评优评先等方面与当地儿童少年享受同等待遇。要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帮助学生克服困难,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第十条 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是一项关系社会和谐,确保社会公平、稳定的系统工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双峰县关于加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入托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双教字【2010】44号)
 

为贯彻落实《双峰县新型城镇化工作考核办法》要求,出台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入托的规范性文件,切实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的入学入托的问题,切实组织好、实施好我县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管理服务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并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依法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工作方针,坚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管理服务工作。

二、管理服务对象

16岁以下外来务工人员子女,16岁以下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

三、管理服务原则

(一)直系子女原则。即服务对象是在双峰务工的非双峰县户籍的外来人员直系子女或当地外出打工人员的直系子女。

(二)有效证件原则。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到双峰县各公办中小学就读,须提供“三证”、户口簿等相关证明。“三证”指暂住证、外来务工人员婚育证明、务工证明(企业证明或体现务工关系的工资表、劳动合同,个体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营运证、税务登记证等)。留守儿童要提供户口簿。户口簿要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

(三)分类管理原则。

1.已具备双峰学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和留守儿童在原校就读,学校必须接纳并一视同仁进行管理。

2.已具备双峰学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和留守儿童要求转往其他乡镇(学校)就读,需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由家长联系学校或由转入地教育部门协调到指定学校就读,并一视同仁进行管理。

3.今后新进入本县公办中小学就读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其父母一方必须在本县务工,同时提供“三证”,并出具证明其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簿。

(四)就地就近入学原则。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家长联系务工地周边学校就读,家长联系有困难的,以务工地乡镇中心学校协调,安排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到离务工地较近的学校就读。

(五)统筹调剂原则。因教育资源限制等原因,就近入学有困难的,由乡镇中心学校调剂到指定学校就读。乡镇调剂有困难的,由县教育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和留守儿童入学管理服务工作,确保来双峰务工人员和外出务工人员适学子女能人人入学。

(一)以就近入学为原则,全县中小学校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建立绿色通道,妥善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入学问题。

(二)建立台帐、电子信息库,进一步澄清流动儿童入学情况的底子,全面落实流动儿童的登记办证录入,并实时核查,建立完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综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三)建立管理服务工作保障长效机制,加强对留守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和关爱。

五、工作措施

1.县教育局成立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和留守儿童入学服务与管理领导小组:以分管副局长为组长,以办公室、基教股、成职教办、法制股、计生办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教育系统开展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和留守儿童入学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调研、档案管理和信息反馈工作。教育系统各单位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经常深入指导,督促工作进度,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2.强化工作措施,做到管理服务并重,要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和留守儿童入学免费提供入学信息和相关服务,及时查处侵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和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坚决杜绝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乱收费现象。

3.加大宣传力度,确立正确舆论导向。各单位要把宣传工作贯穿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和留守儿童入学管理服务工作始终,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宣传工具开展宣传。

4.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教育监督和关爱网络,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和留守儿童各项权益落到实处。

5.经费保障:各单位要将此项工作的工作经费纳入经费预算。

6.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7.主动与有关单位联系,及时上报有关材料。联系电话:6821163(县教育局办公室);上报材料邮箱:xzs0911@163.com;

二0一0年四月八日

2、入学办理流程返回

一、每学期开学前半个月内,由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向所属招生区域学校提出书面入学申请,提出申请时应交验以下材料:

1、户籍所在地户口本、监护人身份证;

2、居住证;

3、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办理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个体经营者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4、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

二、学校核验材料合格的准予办理入学手续。

三、若招生学校学位有限,安排不下的,由学校报县教育局统筹安排,按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到其他中小学校入读。

3、证件要求返回

1、户籍所在地户口本、监护人身份证;

2、居住证;

3、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办理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个体经营者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4、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

4、办理材料返回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到双峰县各公办中小学就读,须提供户口簿、“三证”等相关证明。

“三证”指暂住证、外来务工人员婚育证明、务工证明(企业证明或体现务工关系的工资表、劳动合同,个体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营运证、税务登记证等)。

留守儿童要提供户口簿。户口簿要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

5、办理地点返回

相关学校和县教育局基教股学籍管理办公室。

6、办理时间返回

春秋季开学前半个月内。

7、联系电话返回

联系人:曹雄;

联系电话:0738—6835751(基教股)。